【普法課堂】婚前購買婚後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歸誰?咋認定?

2020-08-28 井陘縣普法

石家莊律師顧問公證顧問平臺

裁判要旨

對於婚前購買婚後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需要根據購車出資來源、意思表示、所有權取得等因素綜合認定車輛的歸屬。

案號 一審:(2016)黑0691民初2152號 二審:(2016)黑06民終1200號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姚某。

2015年7月,原、被告雙方經他人介紹相識,並於同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出嫁前,原告母親張某於同年11月18日至22日期間4次通過轉帳和支取現金的方式給付原告共計15萬元,用於購買轎車。當月22日,也就是結婚前3天,原、被告及被告父親三人一同購買了北京現代轎車一輛。在購車過程中,原告通過汽車銷售公司的POS機刷卡,向商家支付了15.2萬元購車款。同月25日,原告還為所購車輛交納了保險費7033.35元。結婚登記後,原告認為被告存有哄騙及其他嚴重性問題而發生不可調和的矛盾,並且婚後也一直未共同生活。2015年12月20日,在原告拒絕到場的情況下,被告單方舉行了結婚儀式。原告認為雙方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離婚,並退回彩禮15.2 萬元及7033.35元車輛保險款,或者返還涉案車輛。另查明,在購車過程中,均以被告的名義辦理了購買車輛手續,並於2016年1月正式登記在被告名下。訴訟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其母親的轉帳匯款單、取款憑條及自己在POS機上交款單據、保險單收據等,欲證明是自己支付了購車款15.2萬元及交納車輛保險費7033.35元。被告雖認可上述事實,但是認為涉案車輛是對方贈與,且已登記在自己名義之下,應屬於被告個人財產。

審判

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購車款中的15萬元是原告母親給其女兒的,係為結婚而購車,在性質上應屬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其次,車輛作為動產,並不以登記作為取得所有權的要件,而是因購買取得車輛所有權。庭審中原告陳述其不會開車,且被告又在外地工作,為方便而將車輛登記在對方名下,但並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另外,被告也自認是因其與原告結婚才將車輛登記到其名下,且並無證據證明對方有贈與意思,故對被告主張贈與的主張不予採納。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返還車輛,並協助辦理過戶。關於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保險費用7033元,因此費用是為車輛保險,而且車輛系被告應當返還的,故對其這一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宣判後,被告姚某不服一審判決,向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關於涉案車輛性質,大慶中院認為雖然車輛登記在上訴人(原審被告姚某)名下,但並不能因此而改變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母親出資購買的事實,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最大的就是婚前購買婚後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歸屬問題,即對於涉案車輛的財產性質如何定性。對此存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涉案車輛雖是原告母親出錢購買,但購車手續及登記均以被告名義辦理,可視為附條件的贈予,所附條件為雙方結婚,現所附條件已經實現。另一種觀點認為涉案車輛應為夫妻共同共有。理由是涉案車輛雖然是婚前由原告母親出資購買,但是車輛登記的時間是在結婚之後,且登記在被告名義下,應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涉案車輛應為原告婚前個人財產。理由是原告母親為其女兒結婚而購買的車輛,其在性質屬於陪嫁物,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誠然,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28日公布《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強調的。從案情來看,本案涉及的財產性質顯然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所涉及的是離婚案件中財產性質認定問題,即婚前購買婚後登記在對方名下車輛財產性質的認定問題,因此上述補充規定並不能解決此類問題,需要從出資來源、意思表示、所有權取得等因素綜合認定涉案車輛的所有權歸屬。

一、贈與須有明確的贈與意思表示

贈與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其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籤訂贈與合同或口頭合同及其他形式。贈予不僅要有贈予的行為,還需要有贈予的意思表示。但本案中,原告母親為女兒結婚出錢購車,供婚後使用,其並沒有將所購車輛贈予給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也沒有相關證據證實涉案車輛是女方母親贈予的事實,而且在庭審中被告也自認是因與原告結婚才將車輛登記到自己名下。另外,退一步來說,即便按照附條件的贈予理論,其所附的條件也應當是結婚共同生活,而絕非只是單純的結婚登記。婚姻是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的統一體,結婚不僅僅是登記這一形式要件,更主要的還是結婚後雙方共同生活。而本案雙方當事人自登記後就發生糾紛,並且雙方均認可結婚登記後並未共同生活這一事實,由此可知,所附條件並未成就,故涉案車輛並非系對夫妻的贈與物,而是原告母親為自己女兒結婚所購買的婚前個人財產。

二、車輛登記並不等於取得車輛所有權

車輛作為特殊的動產,其並不是以登記作為取得所有權的要件,而是以購買取得所有權。購買車輛後,可因所有權人的處置行為而發生相應物權的變動。就本案而言,涉案車輛是在原、被告結婚登記之前購買的,且查證購車款是原告母親為女兒結婚而於結婚登記前通過轉帳和支取現金的方式給付原告,並由原告到汽車銷售公司支付所購車輛的總價款,從而其因購買而取得該涉案車輛的所有權。在庭審中,原告母親陳述涉案車輛之所以登記在被告名下,是因為其女兒,即原告未取得駕照,根本不會開車,且被告工作單位又在外地,才將涉案車輛落戶到對方名下。由此可見,其顯然沒有贈予給被告的意思表示,更沒有其他處置的行為。也就是說,雖然涉案車輛登記在被告名下,但並不能因此而改變原告母親出資給原告購買的事實,因此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仍屬原告婚前的個人財產,歸原告所有。

三、本案不宜比照有關彩禮的法律條款來處理

彩禮,在我國又稱財禮、聘禮、聘財,是指在締結婚姻時男方家向女方家贈送的聘金、禮金。彩禮的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較大。其目前主要存在於廣大農村,且較為普遍。對彩禮糾紛的處理,現行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12月26日就公布了《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原告母親給付原告15萬元用於購車,顯然不屬於彩禮範疇,因為出資方是女方母親,而非男方父母,因此與上述司法解釋適用的前提並不相符,故不能參照彩禮法律條款來處理本案。另外,原告用自己母親給付的15萬元購車,實際上15萬元現金以及自己的2000元現金已轉化為涉案車輛,故對原告主張返還彩禮15.903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只能返還涉案車輛。

四、為女兒婚前所購車輛應屬於陪嫁物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獨生子女已逐漸成為城市家庭人口結構的主要形式。在這種家庭結構下,女方父母往往會在女兒出嫁之前陪嫁一定的財產,並且已成為當今社會普遍存在的社會習俗。關於陪嫁物的法律性質,通說認為在婚姻登記前的陪嫁物,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陪嫁物,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婚後贈與,男女雙方可約定各歸所有或共有。因此,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就本案而言,原告母親在女兒婚前,為其購買了價值15.2萬元的北京現代轎車作為陪嫁,故該車輛在性質上屬於女方陪嫁物,且系在結婚之前的陪嫁財產,因此在性質上應屬於原告婚前的個人財產。另外,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並不是以登記作為取得要件,而是因為購買而取得車輛所有權,也即在原告結婚登記前,其用母親給付的15萬元購車時,其就取得了車輛所有權,故主張涉案車輛是婚後共同共有的財產與客觀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女方父母在婚前陪嫁的涉案車輛,應定性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而非婚後共同共有或贈予物。司法裁判具有引領和示範效應,其不僅要注重審理的法律效果,還要注重審判的社會效果,儘可能達到二者的有機統一,做到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就本案而言,將涉案車輛財產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有利於打擊當前社會中一些人假借結婚為名實則是騙取對方婚前個人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利於遏制這種社會不良風氣,維護社會良好經濟秩序,推動和諧婚姻家庭關係的構建。

相關焦點

  • 婚前購買婚後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歸誰?咋認定?
    裁判要旨 對於婚前購買婚後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需要根據購車出資來源、意思表示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其次,車輛作為動產,並不以登記作為取得所有權的要件,而是因購買取得車輛所有權。庭審中原告陳述其不會開車,且被告又在外地工作,為方便而將車輛登記在對方名下,但並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另外,被告也自認是因其與原告結婚才將車輛登記到其名下,且並無證據證明對方有贈與意思,故對被告主張贈與的主張不予採納。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返還車輛,並協助辦理過戶。
  • 【法律貼士】婚前購買婚後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歸誰?咋認定?
    【裁判要旨】 對於婚前購買婚後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婚前陪嫁物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其次,車輛作為動產,並不以登記作為取得所有權的要件,而是因購買取得車輛所有權。庭審中原告陳述其不會開車,且被告又在外地工作,為方便而將車輛登記在對方名下,但並無贈與的意思表示;另外,被告也自認是因其與原告結婚才將車輛登記到其名下,且並無證據證明對方有贈與意思,故對被告主張贈與的主張不予採納。據此,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返還車輛,並協助辦理過戶。
  • 婚後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一定!
    現在很多新婚夫妻都會選擇在婚後購房,但是房產可能只會登記在一方的名下,對於這樣的房產,是否能夠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呢?這個問題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夫妻離婚涉及到財產分割的時候。那到底婚後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 婚前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辦的房產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知識要點:婚前全款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後才取得房產證,買房時已經付了全部款項的,這樣的情況下,房屋是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務中大家的爭議可不小。有人認為是婚前個人財產,因為房屋登記在一個人名下;也有人認為房屋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房產證是婚後取得的。實際上,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以辦理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的,婚前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因訂立購房合同而取得了該購房合同的債權,辦理房產證後由債權轉化為物權,財產形態的轉化不影響財產的屬性。
  • 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離婚怎麼分
    一、婚前房產婚後加名字離婚怎麼分  房屋權利的取得以登記為準。即便是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後在房屋房產證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視為夫妻對婚前財產的歸屬重新進行了約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二:婚後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有證據證明形成借貸關係的除外。  問題三:婚前一方購買並按揭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  為登記方個人財產,按揭為其個人債務。
  • 婚前雙方均出資購買房產,僅登記於一方名下,離婚如何分割?
    引言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但將房產僅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如果萬一離婚,房子到底該如何分割?我們團隊曾經辦理過類似案件,該案以調解方式順利結案。2013年底,兩人決定一起在深圳買一套房子作為共同生活的家,房子首付款約55萬,小麗約支付40萬、小亮約支付15萬,但房子僅登記在小亮一人名下,之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015年,雙方登記結婚,但婚後小亮對小麗多次實施家暴,小麗無法忍受便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那麼,他們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的這套房產該如何分割呢?(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上述案例已經過改編,僅為研究所用,無辨識度,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 一方用婚前積蓄購買的車輛不屬於離婚財產
    今天,本婚姻律師在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山後法庭代理了一起涉及婚後購買車輛分割的離婚案件。男女雙方結婚後,男方用自己婚前積蓄12萬元購買了一輛捷達牌小汽車並登記在個人名下。現二人感情破裂,男方委託本律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 女子婚後買房登記在自己名下,離婚時男方提出分割,怎麼辦
    如今,一些家長出於各種利益的考慮,在購買房產時直接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人名下。在孩子的名字下,我認為有很多「好處」,比如免除稅費,避免家庭破產,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等等。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優點和缺點。一旦涉及到離婚問題,就把它弄得一團糟。讓王豔律師帶領我們看看下面的情況!
  • 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有6大隱患,很多家長後悔了!
    規避家庭破產風險規避遺產稅等稅費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現在,有不少家長在買房的時候,因「各種原因」將房產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PART-3夫妻感情出現危機,從保護子女權益出發,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夫妻之間產生矛盾時往往互不相讓,誰也不願在財產上吃虧,此時有些夫妻會共同出於對子女的愛護,協商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PART-4提前為孩子準備婚前財產,不用擔心其婚後被配偶分割。
  • 婚前買的房,登記在女方名下,離婚該怎麼分?
    案例:馬先生於2016年底在西安買的首套房,次年3月與女朋友鄭女士結婚,之後該房登記在女方名下,2019年1月,馬先生從部隊轉業,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於9月份將馬先生訴至法院,就房產分割產生爭議。婚前購買房產,房產由一方出資購買,出資方登記在對方名下 如果後期離婚了,這個房產該怎麼分割呢?婚前部分出資,婚後還貸:此種情形,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婚前出資+婚後出資的一半為婚前出資人的出資額。
  • 存入配偶帳戶的婚前個人存款,離婚時如何處理
    案件詳情:1、原告與被告於2013年7月3日登記結婚,2014年原告與本案外人李曉東達成《房屋買賣合同》,原告將上述購買的房屋以42.3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曉東。2、2014年11月11日,原告將上述售房款39萬元存入被告名下帳戶。
  •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微課堂】被執行人配偶名下房產能否執行?
    第二,對於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房產,執行法院可以查封。根據《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原則上推定婚後所得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有權予以查封。對於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名下的房產或者房屋權屬登記為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在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或者達成分割協議債權人不認可,夫妻一方有權提起析產訴訟的,申請執行人也可以代為提起析產訴訟,申請法院對共有房屋進行分割,待法院確認份額後再予以處置,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 婚前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子,夫妻離婚時怎麼分割?
    二、婚前父母為子女購買的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三種情況中,第二種情況婚後子女償還貸款,一般是夫妻二人償還,償還之後是屬於二人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三種情況在法律上該房產的所有權是屬於父母的,而子女只有居住權,所以即使婚後也不改變房產所有權所屬,離婚時也就不存在房產的分割問題。
  • 夫妻婚內籤署書面協議約定一方婚前購買房產、父母為共同借款人...
    ,購買訟爭房屋,劉仁靜父母均作為貸款合同共同借款人,產權登記劉仁靜一人。本案訴爭房屋雖系劉仁靜婚前按揭貸款購買,但婚後雙方已經籤訂《房屋產權共有協議書》,書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且明確各佔50%的份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劉仁靜的父母雖然為按揭貸款合同中的共同借款人,但不能據此認定其父母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或房屋的共有人。據此,原審法院認定訴爭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並無不當。
  • 婚後購買房產車輛 歸屬一方需補差價
    婚前貸款購買房產  分割還貸增值部分  鄧某和王某於2011年5月5日登記結婚,後因雙方產生矛盾,鄧某起訴到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關於位於瀋陽市皇姑區鴨綠江北街某處的房產分割問題,雙方爭議較大,鄧某提出該房產系婚前購買,應歸其所有。  在庭審中,王某辯稱,如果離婚,該房產應按雙方一人一半進行分割。
  • 2018年新婚姻法婚後買車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怎樣認定共同財產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是共同財產,就不需要分割,那麼2018年新婚姻法婚後買車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1、如果是用婚後收入買的車子,即使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應平均分割。
  • 婚前購房登記於一方名下,但雙方均有出資, 離婚時如何進行分割?
    2012年8月16日買的,購房總額139萬餘元,產權100%登記在我的名下!,但我婚前婚後都對房子出資了,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該房產確係雙方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合意購買並共同出資,且客觀上雙方購房不久即登記結婚並共同居住在房產內,該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 個人婚前購買房屋,婚後買賣時產生收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該房屋會被認定是個人財產,其增值部分也是個人財產;結婚後一方把其名下房屋用於出租獲利,這一部分租金收入屬於婚後營業收入,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子的產權登記在李某的名下。王某某用婚前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4.5萬元裝修房子。2011年6月,李某以44.8萬的價格將房子賣給他人。婚後雙方購買的家具、海爾冰箱、康佳彩電、三洋洗衣機、燃氣灶等,在出售房屋時也留給了購房者。估計價格在8000元左右,算在44.8萬元的房價裡。
  • 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辦了房產證,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前全款購房如果是婚前全款購房, 婚後辦理房產證也登記在一個人名下,那麼就屬於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就是私人財產。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夫妻一方的所有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如果登記結婚前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支付了購買房屋的全部價款,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約定了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已經完成了房屋買賣合同中己方的全部義務。
  • 婚前婚後買房區別很大!
    婚前婚後買房區別很大!即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一般來講也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第二種情形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