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但將房產僅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如果萬一離婚,房子到底該如何分割?我們團隊曾經辦理過類似案件,該案以調解方式順利結案。我們一起來看看我們是如何分析的。
小亮和小麗2012年經人介紹認識,兩人一見如故開始交往,半年後開始同居生活。2013年底,兩人決定一起在深圳買一套房子作為共同生活的家,房子首付款約55萬,小麗約支付40萬、小亮約支付15萬,但房子僅登記在小亮一人名下,之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015年,雙方登記結婚,但婚後小亮對小麗多次實施家暴,小麗無法忍受便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那麼,他們婚前共同出資購買的這套房產該如何分割呢?(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上述案例已經過改編,僅為研究所用,無辨識度,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接受當事人委託後,我們為當事人作出了如下分析:
對於婚前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一般視為共有財產;具體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了「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6)》第九條也規定了:「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資購買,僅是名義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在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此外,《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訂)》第十九條亦規定「雙方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或者雙方名下的,雙方戀愛關係終止後要求分割上述房產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考慮有關房屋的產權登記情況以及雙方實際出資情況,妥善分割。」以及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如果非登記方主張其在買房時有出資且婚前買房目的即為結婚共同居住,如果並無充分證據顯示有關款項屬於借款或者贈與等其他性質,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有房產。」該條裁判指引主要考慮是雙方當事人婚前買房的目的是為了結婚共同生活,並沒有明確的借款或者贈與的意思表示,從公平角度考慮,可以認定雙方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有該房產。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糾紛審理熱點、難點問答》一文中亦持該觀點(載於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1年第11輯第83頁)。
由上可知,在小麗和小亮的離婚案子中,我們作為小麗的代理人,就應當圍繞「買房時小麗有出資(如轉帳記錄)、房子是用來結婚共同居住(如籤署房屋買賣合同時共同到場的證據、證人證言、居住證明、房屋契稅、裝修費支付情況等)」來舉證證明小麗支付了部分款項以及一直共同生活居住在該房產的相關證據,若小亮無明確證據證明這筆款項是小麗借給他的或贈與給他的,則即使房產僅登記在小亮名下,如案例中所述,參照出資比例,小麗應享有該房產更多的份額。
最後,該案以小麗分得約70%的份額調解結案,與出資比例基本相符。
在戀人之間共同購買房產等重大資產時,應當有一定的證據意識,首先,出資方面儘量以銀行轉帳方式進行,且注意保存能體現當時真實意思表示的證據,例如討論結婚買房的聊天記錄、共同居住使用管理房屋的證據等等,以防萬一發生糾紛時能幫助法官查明事實,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附其它相關審理參考意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2016)》
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購房】婚前由雙方或一方出資,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產,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結婚、長期共同生活使用為目的購房,在離婚時應考慮實際出資情況、婚姻關係存續時間、有無子女等情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訂)》
十九、 雙方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或者雙方名下的,雙方戀愛關係終止後要求分割上述房產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考慮有關房屋的產權登記情況以及雙方實際出資情況,妥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