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當代婚姻的締結,已與房產密切相關。今天為大家帶來一則案例,男方在婚前出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雙方離婚後對該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案例
小美與小剛原系同事,經自由戀愛於2007年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兒一女。婚後雙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瑣事產生矛盾,加之雙方年齡差距過大,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無法共同生活,因孩子撫養及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訴至法院。關於其中一套房產有較大爭議。小美主張該房屋系小剛與其結婚,承諾買來送給她,並認可購買該房屋的首付款和貸款的資金均由小剛所出,主張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小剛對此不予認可,主張是因為其購買該房屋時在大陸不具備購房資格,因此將房屋登記在了小美的名下,該房產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在本案庭審過程中,小剛和小美一致認可房屋現值為3000000元。
最終法院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
總結和點評
在本案中,雖然該房屋首付款和貸款資金均由小剛所出,但該房屋系婚前由小美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籤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人也是小美,小剛主張系其借小美的名買房,但小美不予認可且小剛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與小美籤訂過關於借名買房的書面約定,而事實是雙方於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次年就登記結婚,
因此,法院認定該房屋系小剛與小美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置的房屋,對於小剛的婚前出資行為視為對小美的贈與,由於雙方對贈與數額未明確約定,故房屋屬於小剛和小美的夫妻共同財產。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婚前買房登記在他人名下須謹慎,不管是贈與還是借名買房,作為當事人都應當籤訂一份合適的協議,明確自己和這個房產的關係,保障自己的權益,防止在出現糾紛時,不能證明自己與房產的關係,而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