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盒感冒藥,藥店賠了3.2萬元,還被立案查處。所有藥店警惕,頻繁有藥店因此踩雷...
一盒感冒藥,藥店賠了3.2萬
12月22日,安徽淮北市市場局發布消息,曝光了一起藥品零售糾紛。該市一藥店因銷售過期感冒藥,被投訴,賠了3.2萬元。
2020年7月,淮北市12315中心接到胡女士投訴,稱其於2020年7月6日在濉溪縣某大藥房購買的感冒藥,給孩子吃後病情更嚴重了。
經查看外包裝後,發現該藥品標註保質期為2018年6月7日至2020年5月,已超過保質期兩個月了。胡女士多次與商家交涉未果,故投訴。
濉溪縣局接到投訴工單後,立即安排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對此事進行核查。經現場檢查,該大藥房經營場所未發現過期藥品。經過進一步調查,該商家承認因自己的疏忽,錯把批號為180606小兒氨酚黃那敏顆粒過期藥品銷售給了胡女士,並提供了該批藥品的進貨、銷售憑證。
執法人員向其宣講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並嚴厲指出了商家的疏忽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商家意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主動願意承擔胡女士孩子的住院費用,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商家一次性給予胡女士經濟賠償3.2萬元。
同時,濉溪縣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該大藥房銷售過期藥品的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
賣過期藥,多藥店踩雷
其實,在今年類似的案例已發生了多起,很多藥店由於疏忽,銷售過期藥後被重罰。前不久,浙江樂清市就發生了一起這樣的案例。該市局接到舉報,一位柴女士稱在翁垟街道某藥店買到了過期藥品並已服用。
對此,該局執法人員對被訴藥店進行了突擊檢查,現場發現其銷售的處方藥品區仍放置超過有效期的藥品「黃藤素軟膠囊」(生產日期:2017年9月19日;有效期至:2020年2月),與消費者購買的藥品為同一批號。
由於該藥店銷售過期藥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藥店已被立案調查。同時,該局將根據調查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對該藥店銷售劣藥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此前,浙江杭州市下城區一家藥店因銷售了兩盒過期藥,被該區市場局開出了10萬的罰單,而這兩盒藥的總價值還不到100元。無獨有偶,在長春市也有一家藥店因銷售超過有效期藥品被罰款10萬元。
新法執行,最低罰10萬元
新版《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按照新版《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綜上來看,一旦被認定存在銷售過期藥的行為,即使只賣出一盒過期藥,藥店最少也會被罰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