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提離職被索賠42萬,校方:培養耗費大量投入

2020-08-30 美國僑報網

【僑報網綜合訊】「這兩天校方終於同意了執行仲裁裁決,按程序辦理我的離職,賠償費用再另談。」位於山西的忻州師範學院(簡稱忻州師院)地理系教師、博士賈某青說,自己從去年9月提出離職至今差不多一年,目前事情有了新進展。

忻州師範學院。(圖片來源:忻州師範學院官網)

綜合上海澎湃新聞、長沙《瀟湘晨報》報導,21日,忻州師院人事處處長曹瑞東表示,學院於19日召開了院長辦公會,決定執行「為其辦理勞動人事關係轉移手續」的仲裁裁決,按照程序來辦理。至於賠償費用方面,將通過學院發起的新仲裁來解決,校方會儘快把以上內容提到學院常委會上討論通過。

賈某青介紹,上文提及的「新仲裁」是指,忻州師院於7月6日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了新的仲裁申請書。因賈某青違約在服務期內離職,校方向其索要約42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補償費,其中包括讀博期間學校為其支付的工資、生活補貼等共計13.0504萬元,「學校為培養賈某青進行了大量投入」。

賈某青認為,忻州師院提出的這筆離職補償費數額並不合理,應該參考與其同時博士畢業的地理系教師溫某2019年3月的勞動仲裁結果:總賠償金18萬元。雙方圍繞賠償金數額相持不下,這起勞動糾紛案僵持了將近一年,中途賈某青提起第一次仲裁申請,忻州師院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而又撤訴,後者再提起第二次仲裁申請。

離職糾紛案各執一詞

這起勞動糾紛起源於:2008年,賈某青碩士畢業後被忻州師院錄用;2015年至2018年,賈某青到西北師範大學脫產攻讀博士並取得博士學位,忻州師院在這期間為其提供了工資和生活補貼等,雙方2018年籤訂《協議書》約定賈某青須為忻州師院工作服務滿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調動要求。2019年9月25日,賈某青向忻州師院提出辭職。

因辭職申請未獲得學校批准通過,賈某青選擇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忻州師院:1、賠付因其訪學未成造成的經濟和精神損失10萬元;2、支付讀博期間的生活補貼5萬元;3、支付安家費30萬元;4、解除雙方勞動人事關係,轉移賈某青的人事檔案。

今年3月25日,忻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賈某青的前三條仲裁請求,裁令: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忻州師院與賈某青終止勞動人事關係,並為其辦理勞動人事關係轉移手續。

忻州師院不服,於4月8日向忻州市忻府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不為賈某青解除勞動關係,並提出賈某青在未滿服務期內辭職,需至少給學院繳納51.0504萬元補償費。而在賈某青看來,自己只需賠付學校為其讀博期間支付的8萬餘元費用。

6月4日,忻州師院突然撤訴,並於7月6日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起了新的仲裁請求:向賈某青索要42.0504萬元的補償費。

近日,忻府區法院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證實,「忻州師院已撤訴,雙方之間再提出什麼要求已不在法院的審查範圍之內」。

「忻州師院就賈某青的違約金等事項申請新的勞動仲裁,並不意味著3月25日的裁決失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翟振軼律師表示,此前仲裁是賈某青申請的,現在忻州師院撤訴,仲裁裁決生效。

因一直未見忻州師院通知自己辦理離職手續,賈某青於7月7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仲裁結果,從法院處獲悉:忻州師院表態「正在執行中」。

在本案中,有人不解:在現實情況中,如若學校出臺了「先賠償方可離職」的規章制度,員工是否必須遵循?

據悉,忻州師院曾於2018年6月頒布的《忻州師範學院教職工離職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離職管理暫行辦法》)寫明:經學院主要領導或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離職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完補償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學校方面不能依據其『自訂規則』來要求他人遵守或者對抗生效裁決的執行。」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王莉律師稱,人事勞動關係的解除,如果已經有了生效裁決的依據,當事方就應當無條件執行。忻州師院認為賈某青需向學校賠償違約金,可另行啟動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益。

忻州師院:支持走法律仲裁程序

當前,離職賠償金的數額以及具體的賠付辦法,是雙方爭論的焦點。

據賈某青介紹,7月6日,忻州師院在新的勞動仲裁申請中向其索賠42.0504萬補償費。計算如下:一、讀博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往返車費34612元,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45892元,生活補貼50000元,共計13.0504萬元;二、讀博結束後未滿服務期3年補償費:3年*5萬=15萬元;三、評為副教授未滿服務期補償費:3.5年*4萬=14萬元。8月22日,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副院長王澤文證實,忻州師院於近期提交了《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

忻州師範學院於7月6日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的《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圖片來源:成都紅星新聞官方微博)

「13.0504萬元這部分我確實收到了。學費、住宿費和往返車費的34612元是畢業後報銷的,工資和生活補貼是在脫產一年期間給我發放的。42萬中除了這13萬多,其餘部分都是強加的罰款。」賈某青說。

這筆「罰款」從何而來?根據雙方在2018年9月籤訂的《協議書》條款,約定:如果賈某青要提前調離,根據未滿的服務年限,須以每年5萬元的標準向忻州師院繳納補償費。另外,雙方還於2018年7月11日籤訂了《晉升職稱協議書》,約定:賈某青取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需在忻州師院處服務五年,若未滿服務期提出離職需按每年4萬元支付補償費。

《協議書》與《晉升職稱協議書》。(圖片來源:成都紅星新聞官方微博)

兩份文件均提及按照《離職管理暫行辦法》執行。該文件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翟振軼認為,這取決於兩個條件:法定程序制定、向勞動者公示。《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此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進一步細化: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向勞動者公示。

忻州師院人事處處長曹瑞東今年4月曾表示,學校提出的索賠金額要求合法合規,「對於執意要離職的博士,我們也支持其走法律仲裁程序,並按照學校發布的《離職管理暫行辦法》等條例對學校進行賠償。《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是公開發布的,學校教師用工號登陸學校網站即可查詢到,學校並不存在刻意隱瞞的問題。」

翟振軼認為,該校《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是以學院文件的方式頒布的,只要履行了文件發布的審批程序,就算是經過了法定程序,對此《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四條作出了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籤署協議是否等於默許賠償規定?

忻州師院新提交的仲裁申請書強調,學校為培養賈某青進行了大量投入,且雙方籤訂了《協議書》及《晉升職稱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事業單位用人的相關規定,協議合法有效。賈某青提出解除人事關係,應依約返還和支付學校相關費用,共計42.0504萬元。

賈某青也證實的確籤署了這兩份協議,並解釋當時學校沒有當面直接把《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拿出來。「當時我沒有離職的想法,自身的法制觀念也比較薄弱。」

一般情況下,籤署協議是否等於默許賠償規定?

「兩者並不衝突,這要看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翟振軼解釋,不管是勞動合同還是一般的合同,只要是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會導致合同失效,即使籤訂合同時是自願的,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合同失效具有溯及力,合同自始無效。

所以,歸根結底還是《協議書》、《晉升職稱協議書》及《離職管理暫行辦法》這三份文件涉及到的規定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

追溯到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3月份的裁決書,其中提及:經審理查明,庭審中,忻州師院和賈某青均提交了證據《離職管理暫行辦法》,作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當執行。雙方於2018年9月6日籤訂《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協議內容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應當遵守。

王莉認為,結合本案看,雙方《協議書》推斷賈某青默許了《離職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但是《離職管理暫行辦法》是否合法,是另一個需要判斷的問題,而從其內容看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是當然的定論,這需要法院裁判認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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