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來自忻州師範學院官網。
受到輿論廣泛關注的忻州師範學院副教授賈某青「脫產讀博後離職」事件,近日又被推上熱搜。
賈某青與學校之間的勞動糾紛,在歷經差不多一年之後,最近取得了新進展。根據澎湃新聞報導,「這兩天校方終於同意了執行仲裁裁決,按程序辦理我的離職,賠償費用再另談。」賈某青說。
賈某青於2008年碩士畢業入職忻州師院,2015年-2018年到西北師範大學脫產攻讀博士並取得博士學位,在此期間忻州師院為其提供工資和生活補貼等。雙方在2018年籤訂《協議書》,約定賈某青須為忻州師院工作服務滿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才可提出調動要求。2019年9月25日,賈某青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
為此,校方在經歷了起訴、撤訴之後,上個月向忻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起了新的仲裁請求:向賈某青提出42萬餘元的補償費要求。
在人才流動早就成為正常現象的社會大背景下,類似賈某青與忻州師院的勞動糾紛並不罕見。發生糾紛的原因主要在於,從教師的角度講,認為「我想走是我的權利和自由」;從學校的角度講,認為「你可以走,但是學校的付出你應該按照規定補償」。由於雙方在具體金額上相執不下、認識不一,產生糾紛也就在所難免。
在此類糾紛中,輿論往往傾向於關注相對弱勢的一方,比如在學校和教師之間,大家更同情教師。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常理,學校作為一個整體,力量會大過個人。不過,在這件事情出現以後,不少人認為賈某青提前離職是自己毀約,應該承擔責任,學校索賠屬於正常行為。
當然,這只是輿論風向,既然產生了糾紛,不管是走勞動仲裁程序還是到法院起訴,自然會有相應的結論,就像現在忻州師院願意為賈某青辦理離職手續,也是在執行仲裁裁決。
教師因為個人發展或者其他因素,在法治精神和法律規則上講,都有離開的權利,但是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都不是冷冰冰的機器,在照章辦事之外,還要顧及情理和形象。一個突出的原則就是要有契約精神,契約精神不是不能毀約,而是說需要承擔因毀約而帶來的代價,走也要走得體面。
而且,在人文情懷上講,個人雖然並非必須感恩單位,但在脫產讀博之後毀約、甩手離開,總歸應該有點負疚感。畢竟,自己的離開可能給學院的課程安排、學生培養、人才規劃等帶來短期困擾。
從現有的報導來看,忻州師院能夠支持教師全脫產讀博,算得上是非常有魄力的政策。不少學校支持教師全脫產讀博的時間往往是第一年,因為博士生課程往往集中在第一年,此後便進入論文寫作階段,教師便回到本校邊教書邊做論文了。
也就是說,如果支持三年全脫產讀博,那該教師的日常授課將由其他教師承擔,並且,該教師屬於在編狀態,學校並不能因此人脫產讀博不授課而進新教師。學校的編制是受到嚴格管控的,不能隨意擴大,編制外人員在部分城市甚至無法獲得戶口指標,在福利待遇方面,也會有所差別。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忻州師院說「學校為培養賈某青進行了大量投入」,不算過分。何況,學校還為其脫產讀博支付了包括學費、住宿費、生活補貼在內的相應費用。
當然,不管學校投入有多大,學校面對教師的離開,同樣要有契約精神,應該是平常心,看到人才流動的必然性,不宜給離職教師設置契約之外的特殊障礙。不僅如此,還應該有更寬廣的認識,即離職教師不管流動到哪裡,都是在為國家和社會的發展做貢獻。由於教師層次提高,到更好的學校任教,雖然不能直接為本校再做貢獻,但還是可能會因相互熟知的人脈網絡間接為學校發展出力。
概而言之,教師和學校「一拍兩散」,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是社會發展中的人才流動。如今,無論是企業還是事業單位,所追求的人才穩定更多是一種流動狀態下的穩定,而非鐵板一塊、一動不動——「鐵板一塊」也會失去發展的活力。
聚散之間,教師和學校都要有契約精神和人文情懷,前者是依法依規行事,後者是人之常情常理。教師是育人之人、師院是育師之地,在規則和情理的兩方面,都應該做出示範。
□ 任孟山 (中國傳媒大學教授、研究生院副院長)
編輯 孟然 校對 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