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後,對婚姻產生的10大致命影響,大家必須知道。
這是新中國的第一部《民法典》,將在2021年1月1日實施,裡面的新規定太多了,大家看不過來。可能看了,每一個字都懂,但串在一起,就迷糊了,今天就談一談民法典中關於婚姻裡的一些變化。
一、離婚冷靜期,第1077條規定了離婚冷靜期:
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申請離婚後,有30天的冷靜期,30天到期後才可以去領離婚證。冷靜期內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30天冷靜期後面還有一個30天領證期,領證期內有一方不去領,就當撤回離婚申請。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領,離婚申請就作廢,因此,離婚冷靜期是變相有了60天。
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婚姻。
以前的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後還未治癒,這類婚姻一律無效。現在民法典刪了這條規定,新增第1053條規定。也就是說,重大疾病的範圍比禁止結婚的疾病寬廣,而婚姻是否無效,主動權在另一方手裡。
三、明確家庭成員的範圍。
第1045條明確家庭成員的範圍,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家庭成員的明確,主要是配合認定家暴使用的。因為家暴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
四、明確家事代理權。
第1060條規定,一方因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實施的民事行為,對另一方有約束力。這一條其實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只是換了一個更精準的表述。
很明顯,一方開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銷都是小額生活所需的開支,就是共同債務了。民事行為不僅包括借款,還包括籤訂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產生的,一個人去籤訂就可以了。
五、夫妻債務的範圍。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實行「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即確認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要由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追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也可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提出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不離婚的情況下,可分割財產。
第1066條規定,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揮霍、損毀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或一方的父母、子女患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的,可以起訴法院分割財產。
七、父母和子女之間,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起訴確定是否具有親子關係。
八、「有重大過錯」,「判決不離婚後分居一年,又再次起訴」是法定離婚理由。
現在民法典新增了一條兜底條例「有其他重大過錯」,也就是說除了重婚、同居、家暴、遺棄、吸毒、賭博外,還可以有其他過錯可能會被認定為重大過錯,比如雖然沒有同居,但有私生子,出軌,等等。
另外,民法典還明確了「判決不離婚後,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九、離婚經濟補償。
第1088條規定了,婚姻中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照顧小孩老人較多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一筆補償款。
十、創新了一個居住權。
居住權有什麼用?毫無疑問,當你有了居住權,就可以在約定的期限裡一直居住在裡面,比如,登記約定的居住權是10年,則可以住10年,就算房子的產權發生了變化,你依然可以住裡面,直到居住權結束為止。
假設你老公有一套婚前個人房產,結婚的時候設立了居住權給你,期限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一天,你老公想偷偷把房屋賣了,不給你居住。買家買了這套房屋,能不能把你趕出去?答案是不行。
除了以上,2021年開始還有太多的規定發生了變化,同時還有9部相關法律作廢,全部以民法典為準。民法典是一部保護我們每個人的法典,生活中的大事小事都歸它管。
所以我們必須熟悉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法典,(了解民法典中的各項新規定),關鍵時刻才能起到真正的作用,及時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還能避免生活中的陷阱,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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