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之間產生戀情並不是現代社會的新現象,而是自古以來就有的,只不過很少為外人所知罷了。隨著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同性戀愛甚至婚姻的現象也變得尤為常見。很多國家在法律上都對同性婚姻予以承認,比如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亞、法國、德國、比利時、哥倫比亞、丹麥、芬蘭等等。
那麼,我們國家在法律上對待同性婚姻的處理方式是什麼呢?跟著小觀一起來看看吧!
眾所周知,我國《民法典》中對同性婚姻有以下規定:不支持結婚,但是雙方因同居而產生的財產以及子女撫養和監護權的糾紛,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受理。
自《婚姻法》頒布以來,我國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婚姻生活的各方面也出現了很多的問題,新《民法典》對婚姻家庭編的修改正是法律不算完善的一個過程。
現在人們對給予同性合法的婚姻地位的呼聲也越來越高,認為同性結婚和異性婚姻一樣可以被納入婚姻制度的保障範圍內。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反映社會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但是由於與社會觀念相違背,所以大眾的接受程度比較低。由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爭議比較大,因此新修訂的《民法典》也並沒有對此作出相關規定。
前幾年我國出現了第一起同性婚姻維權的案例:長沙兩名男性伴侶因申請結婚登記被拒,他倆將民政局告上了法庭。原告孫某某、胡某某說,我國的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同性不可辦理結婚登記,認為民政局拒絕為其辦理結婚登記侵犯他們的合法權益,故要求民政局同意為孫某某、胡某某辦理結婚登記。
法院方作出回應稱,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結婚的主體是指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男性和男性申請結婚登記明顯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因而駁回其訴訟請求。
網絡媒體也做過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相關調查,支持者還是佔據了非常大的比例。由此可見,社會觀念正在不斷發生變化,同性婚姻合法化未來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