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臺後,哪些是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產?

2020-10-04 律視微言

民法典出臺後,哪些是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產?

北京市蘭臺律師事務所 劉嫣然 王麗律師

案例:

王先生與李小姐因聚少離多,感情冷淡,雙方準備協議離婚。在籤署離婚協議時,李小姐認為王先生婚前購買的股票在二人婚後進行過操作,因賣出和買入而獲得的差價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王先生則認為這是自己的婚前財產,二人為此爭執不下。《民法典》施行後,對於這個問題則有了更為明確的解答。

法條援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條解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保留了《婚姻法》第十七條採用的列舉式加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但在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上進行了調整。

1.在「工資、獎金」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實踐中,除了工資、獎金外,還有很多人通過非固定工作獲得報酬,如諮詢費、講課費、稿費等不能被工資、獎金所涵蓋的收入,此類財產屬於勞務報酬範圍。

2.在「生產、經營的收益」基礎上增加了「投資收益」。結合此前《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民法典》中的「投資收益」既包含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投資所獲的收益,比如婚後妻子購買的股票,也包含一方用個人財產在婚內投資所獲得的收益,比如開頭案例的王先生雖然是在婚前購買的股票,但因為婚後進行過操作,需要一方或雙方投入時間和精力,操作行為屬於「投資行為」,因此而產生的收益屬於「投資收益」。

3.將「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改為「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這是因為實踐中,「受贈的財產」既有「贈與所得」,也有「受遺贈所得」,因此改為「受贈的財產」更為詳盡與妥當。

王麗律師

進步性以及合理性:

《民法典》在《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基礎上,新增了「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以及」受贈的財產」幾種財產類型,雖然在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就被大部分法官認可,但此次則是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確。可以說,《民法典》中的新條款比原有條款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列舉更加準確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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