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就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錯!看民法典新亮點

2020-08-09 小白楊普法


  民法典是規範民商事法律行為的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民的權利保障書」,一個人從生前到死後,從上學到求職,從結婚到生子,小到購物大到買房,都可從民法典裡找到行為規範的遵循。民法典是以「人」為法的典,以「民」命名的法典,更多地體現了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真正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不信,請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此規定與《婚姻法(2001)》相比,是全新的規定,稱為「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制度」,是民法典對「弱勢群體保護關愛」的新亮點



  喬澤斌律師解讀如下:

  一、不離婚,存在法定情形的,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內析產」。

  二、存在「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情形有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在以往的離婚中,掌管財政大權一方往往是早有預謀,提前幾年著手開始隱藏、轉移、高價低賣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弱勢一方的財產,從而達到,即使離婚,也要「讓你淨身出戶」「讓你背一身債」,實現報復的目的

  現實中,原本甜蜜幸福的家庭,卻因一方交友不慎染上惡習,如吸毒、賭博,特別是網絡賭博,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讓一個富裕殷實的三口之家短時間內債臺高築,讓原本一個幸福之家變得岌岌可危。

  現實中,夫妻一方侵佔另一方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還很多,情形很複雜,很隱蔽,手段很狡猾。怎麼辦

  匯聚十四億人民智慧的民法典辦法更多,由事後救濟與提前防範並重,防範的關口前移,亮點頻出。面對上述情況,民法典明確規定「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讓弱勢一方告別以前只能眼睜睜的看著而無可奈何,如今拿起民法典的武器,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及時止損,讓另一方趁早「懸崖勒馬」「打消念頭」「改邪歸正」,在及時挽救婚姻的同時,打好「財產保護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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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存在「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治病救人,無可厚非,關乎人倫道德,關乎傳統美德,關乎社會公德,涉及底線。履行法定扶養、贍養義務,是法律對人的最低、最起碼要求。夫妻中,往往存在一方不管財政大權,面對自己的親人患病需要治療,而掌管財政大權的一方在家裡有錢的情況下卻認為和自己無關,不願花錢,弱勢的一方只能眼巴巴的看著自己的至親順其自然,聽著病痛的呻吟。

  民法典是密切關注並回應社會問題、並拿出辦法的人民的好法典。此種情況下,民法典就規定「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時,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解決住院治療的救命費用,讓民法典更好地保護、關愛弱勢一方,讓社會充滿愛,充滿溫情

  民法典在突破「婚姻法規定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共同共有,不起訴離婚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局限中創新,創設「婚內共同財產分割制度」,妙解社會亂象,由「事後救濟」變為「事中救濟與事後救濟」並重,從而提前防範,及時警告提醒,勸其趁早收手,及時止損,挽救婚姻,保護家庭,捍衛財產,關愛弱勢,實現公平。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實施的前提在於正確理解。《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民權利的保障書」。關注、學習民法典,就是關注自己利益!讓我們學習《民法典》!宣傳《民法典》!貫徹《民法典》!「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


  附《民法典》往期精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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