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62條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063條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貨幣形態的夫妻共同財產
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和投資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現金存款、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
可以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
①銀行存摺、存單、銀行卡
②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資料,這類證據一般難以收集到原件,但可以去相關部門調取。
③軍人復員時持有的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銀行存摺、存單。
特別提醒:主張的一方很難取得,但是可以去行政部門收集復員軍人一方的入伍檔案材料、復員檔案材料、復員當年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發放標準的公文等材料。
(2)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
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房屋、車輛、設備、受贈的禮物、首飾、日常用品、家具等。
可以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
①發票。這種證據可以證明存在設備、首飾、日常用品、房屋、車輛。
②行政機關頒發的證書,比如房產證、行駛證等。如果以上證件被一方藏匿無法取得,補救的方法是到原來發證的相關部門調取。
(3)智慧財產權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
以智慧財產權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
可以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
①專利權證書、商標權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如果不能取得原件,可以到專利權、商標權辦證機構調取。
②已發表的著作。找到市場上的圖書來舉證,網文的話找網站截圖。
(4)有價證券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
以有價證券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公司股權、股票、債權、基金、期權等。
可以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
①股票憑證、電腦帳戶信息
②工商登記機構登記的公司章程及股東花名冊等材料。
③通過身份證號碼調查股票、基金等交易記錄和開戶行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自己如果不能調取可以申請法院調取,工商信息可以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上查詢。
【夫妻個人財產】
有哪些
一、婚前財產
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一方個人婚前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一方婚前財產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的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二、約定的個人財產
顧名思義,就是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其中一個人的財產,這種情況建議去公證處公證。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這個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講解。
原告趙某甲訴稱,我與被告張某甲於1993年3月2日登記結婚,1993年12月8日生育一子名趙某乙。婚後,被告張某甲對家庭不負責任,不做活,還將我辛苦打工掙的錢全部收管在手中,大的開支也不經我同意,獨斷專行。我倆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張某甲曾起訴與我離婚,看到孩子還沒成家,我沒同意離婚。後被告便離家出走不回家。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我與被告張某甲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有:
①以被告張某甲之名在工商銀行定期存款5萬元及利息;
②以張某甲之名在建設銀行存款18萬元及利息;
③被告張某甲有社會保險,請法院判決分割。
被告張某甲辯稱,我與原告趙某甲登記結婚時間以及生育一個孩子屬實。婚後原告毆打我,夫妻感情確實不好,我同意離婚。以我之名在工行存款5萬元,我於2014年3月取出,我在外租房已用一部份,餘下的給孩子買了家俱、家電。在銀行有定期存款18萬元,但該款中有9萬元是我在外務工受傷所獲得的殘疾賠償金等賠償款,殘疾賠償金應在存款中品除,殘疾賠償金應為我個人財產;離婚系原告有過錯,且我身體有殘,餘下9萬元,原告也不應享有。被告張某甲購買的養老保險,收益可以由我與原告平分。債權不存在。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均同意離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原、被告以被告張某甲之名在銀行現有存款18萬元及利息,被告張某甲提出此款中有自已2005年受傷獲得的殘疾賠償金9萬元應為個人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被告張某甲2005年務工時受傷,通過人民法院判決獲得傷殘賠償金90000元,該傷殘賠償金應為被告張某甲的個人財產,餘下存款90000元及利息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被告張某甲的主張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趙某甲與被告張某甲離婚;
二、原、被告以被告張某甲名義在銀行存款18萬元及利息,扣除被告張某甲的殘疾賠償金90000元歸被告張某甲所有,餘下存款90000元及利息,原告趙某甲與被告張某甲各分得一半。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張某甲在銀行已支取的5萬元,由被告張某甲補償給原告趙某甲2.5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四、以被告張某甲個人之名在社會保險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20000元,由被告張某甲補償給原告趙某甲1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四、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般來說,不管是婚前婚後,父母全款出資購買的房子車子,在辦理贈與公證後,登記在子女名下的,都屬于贈與財產,也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另外就是父母去世之後,遺囑確定把全部財產讓給自己的子女繼承的,那麼離婚的時候,另外一方拿不走。
另外提醒,如果,正在收看本課程的您,作為父母確實只想把自己的財產給自己的子女,建議去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
五、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這個法條說的僅限於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如內衣、鞋、帽、衣服、口紅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不包括不動產、存款、無形財產、交通工具等。
如果價值過大的物品劃歸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是不公平的,比如婚後買的價值百萬的鑽石項鍊。還有就是,一些僅僅個人使用的生活電器不能算是個人財產,如因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不能列入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①在起訴的時候,如果您作為原告不在乎多交訴訟費,最好把所有的財產全部列清單交給法院,同時主張這些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在離婚調解時,有可能多爭取一定的利益。
②如果您和對方爭議的財產較多,建議委託專業的離婚律師處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