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記者 何金燕 通訊員 姚繼元
很多夫妻都認為,婚後談錢傷感情,卻有不少夫妻在離婚時,因財產糾紛耗盡心力。民法典進一步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範圍,為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
婚內一方受傷致殘,離婚時另一方能否分割其殘疾賠償金?10月27日,新寧縣人民法院法官虞淇鈞接受了記者採訪,對此進行解讀。
【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案例】
2007年,羅某和蔣某香登記結婚,後育有一子。2012年,羅某在外務工時受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獲得各種賠償款共32萬元,由蔣某香保管。最初幾年,蔣某香照顧羅某生活,並支付部分生活開支。後蔣某香回娘家居住,不再對羅某盡扶養義務,並提出離婚。
蔣某香沒有依約返還羅某的殘疾賠償款,致使雙方協議離婚未果。一年前,羅某將蔣某香訴至新寧縣人民法院。今年10月19日,法院調解此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原告羅某與被告蔣某香離婚;婚生小孩由羅某撫養,蔣某香承擔相應撫養費;蔣某香應向羅某返還傷殘賠償款並支付小孩撫養費合計18萬元。
【解讀】
擴大個人財產範圍
保護配偶合法權益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自1980年頒布以來,已經施行了40年。民法典中婚姻編相比之前的《婚姻法》,有不少改動,既體現了時代特點,又解決了現實問題。」虞淇鈞法官指出,現行的《婚姻法》第十八條,只是將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規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其他賠償或補償是否屬於個人財產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往往容易引發爭議。民法典明確將夫妻一方因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和補償,包括且不限於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原來爭議較大的人身損害費用,均視作個人財產處理,擴大了個人財產的範圍,更有利於維護因工、因傷致殘配偶一方的財產權益,保障其正常生活需求不受影響。
虞淇鈞表示,上述案例中,原告羅某受傷致殘獲得的32萬元賠償款,屬於羅某一方的財產,所以被告蔣某香不能私自處置。
「離婚自由與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應有之義。每個人都想得到幸福,和愛人白頭到老。但婚姻的複雜就在於,它是未知和善變的,而法律的存在,保護著我們每個人的權益。」虞淇鈞認為,民法典是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保障,切實回應了人民的法治需求。
原載《湖南日報》(2020年10月29日02版)
[責編:姚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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