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生效,看婚姻中的「危」與「機」

2021-01-10 律贏惠法律服務

在民法典生效的第一個工作日,我聽說了這樣一個故事:

在瓜地馬拉叢林深處最壯麗的城邦提卡爾(Tikal)矗立著一座神廟,代表著美洲最偉大的的古文明瑪雅。建造神廟的是最顯貴的太陽王,名叫 Jasaw Chan K'awiil,他活到80多歲,在公元720年葬於提卡爾神廟。按照瑪雅碑文記載,他深愛著他的妻子,他為他的妻子修建了一座神廟,正對著提卡爾神廟。每到春分或者秋分,太陽在提卡爾神廟後升起,他妻子的神廟便沐浴在提卡爾神廟的影子中。到了午後日落時分,他妻子神廟的影子也會完全遮罩在提卡爾神廟上,直到1300年後的今天,這對戀人 的陵墓依舊相互擁抱、親吻…

「書信很慢,車馬很遠,一生只愛一個人」,木心的詩句以及提卡爾神廟或許是人類對不朽婚姻憧憬的隱喻以及那個年代婚戀觀的一個回顧。在什麼壞了都不高興修的現在,結婚率相對保持穩定,而離婚率卻持續攀升。剩下沒有離婚的,又不知是否因為財產、孩子等各種原因選擇將就,一個家有一個家的難。

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疫情讓家庭和個人都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矛盾的衝突,在一些地區甚至引發了「離婚潮」,登記離婚需要限號。而同時去年《民法典》的出爐,大篇幅修改了婚姻家事部分,尤其是「離婚冷靜期」等新概念的提出顛覆了人們對於婚姻結與離程序制度的認知,一時間議論紛紛。而此刻時間不待人,終究來到了2021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人害怕,有人支持,但筆者覺得,從客觀來看,歷史告訴我們,巨大而深刻的衝突和變革往往會從根本上重塑我們的理念、行為並且從婚姻這個家庭單位改變我們的社會。在很多人看起來是「危機」,其實「危」和「機」在此時並存,我們改變不了環境和新法,我們可以學會、習慣運用甚至精通與危機共存的方式方法,意識和模式改變了,也許會有不一樣的結局,未來的道路如何,幸福與否,掌握在自己的一念間。

就像之前一直說的:婚姻不僅是一個重大的情感決定,同時更是一個重大的財務決定。我們從幾個問題一起來看一下《民法典》對於婚姻的影響並探尋其中的「危」與「機」。

一、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是這樣規定的:

雙方到民政局離婚,有30天申請期,期間一方申請撤回離婚申請,民政局不頒發離婚證。滿30天後,還有30天的領證期。期間,必須雙方共同去領證,逾期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這是《民法典》中婚姻家事篇絕對的C位法條,引起了廣泛的討論與巨大爭議。

冷靜期的初衷是家事裁判者希望當事人通過這個周期去區別「婚姻危機」還是「婚姻死亡」。其中:

「危」:要知道在痛苦中煎熬的人,一天也等不下去。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沒有挽回餘地了,再強加一個冷靜期,多半只會讓情況變得更糟糕。尤其是,如果離婚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還強制要求夫妻雙方在一定時期內不得離婚,那麼就有縱容暴力、催生悲劇的可能。另外,冷靜期的60天程序期間內,是否為一方的轉移財產提供了便利?

「機」:有的夫妻一時衝動,辦了離婚之後又後悔不及,對於這種情緒化離婚,離婚冷靜期當然是必要的。然後它給了夫妻雙方一個冷靜思考的空間,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後一次努力,這多少有點心靈雞湯的味道——在不美好的現實中,奉勸我們學會樂觀、忍耐、堅持。如雙方確實對於之前協商好的方案臨時變化,則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至於財產,無論發生在何時,其處理是一樣的,可依照《民法典》第1066條和第1092條作出處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 訴訟離婚新規定

離婚冷靜期一出臺,協議離婚給許多真正想要離婚的人帶來了程序上的困擾,很多人直接選擇了訴訟離婚。民法典在現《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基礎上增加了如下規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危」:法條對於分居滿一年這個條件的提出對離婚當事人有了新的要求,在客觀情況下,什麼情況可定性為「分居」,存在難以舉證的問題。因為自2001年「分居」情形提出以後,近二十年來「分居」的概念內涵和外延並沒有明確。在真實的分居狀態下,需要隨時將每一個分居的細節固化為可被法院認可的證據,需強化證據意識。

「機」:將原來的「可判決離婚」變更為「應當判決離婚。」從「可」變為「應當」這無疑意味著後者必須適用,這對於很多懸而未決的案件更是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標準,解決了離婚案件數次起訴,久拖不判的問題。

雖然在現實中比例不高,但筆者聽說過數個案件出現過三至四次起訴未判決準予離婚的情況,導致雙方正常生活都受到影響,子女撫養和教育都處於不確定狀態。該條法律的出臺,只需當事人提供第一次判決以後分居滿一年的證據,就可以拿到準予離婚的判決了。

三、離婚經濟補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危」:補償的方案由雙方協商決定,協商不成時由法院來確定。《民法典》沒有就補償的標準、補償的形式等作出細化規定,也期盼《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能夠完善該制度,以肯定對家庭付出較多一方的貢獻和價值。

「機」:原先《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將經濟補償制度限制在「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此時針對夫妻共同財產制就存在難以適用的空間。《民法典》第1088條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條件刪除,擴大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範圍。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盤活離婚經濟補償案件,使其真正地有利於相對弱勢的一方,尊重對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

對家庭付出較多的一方,該種付出往往並不能轉化或者直接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最典型的比如說「全職主婦(夫)」,但是,一定程度上會給另一方或者整個家庭帶來了一定的現實利益或隱形利益,這一條的修改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平原則。

四、不離婚也可以分割財產

在以往的認知中,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沒離婚的時候,財產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有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分割財產的問題。《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危」:針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等,尤其是《民法典》增加了「揮霍」一詞,填補了原先婚姻法的漏洞。但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夫或妻一方主觀心態為故意,如果是因過失而進行該行為的,那麼另一方不得訴請婚內分割;

二是夫或妻一方以非法佔有的目的為其主觀心態,如果一方是為了增加夫妻共同財產而把財物轉移給他人則不屬於可以提起婚內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

三是夫或妻一方實施上述行為時對方不知情,或者是實施欺詐行為騙取對方同意。

「機」:為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提供了一個財產權救濟渠道。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對方找了小三,並給小三花了不少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給要回來。另外,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費用。在保障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的利益時,對於不適合離婚的節點分割共同財產有了靈活的處理方式。

五、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危」:其他重大過錯」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具有開放性、抽象性、模糊性特徵,需要對其進行法律解釋和具體化處理,然後才能適用於案件審理。

從檢索的裁判文書分析,原告主張被告「其他重大過錯」情形較多,包括:

1.與他人發生不正當男女(含同性)關係,包括通姦(一夜情、多次出軌)、裸聊、與他人懷孕或生育子女等;

2.猥褻家庭成員;

3.誹謗家庭成員;

4.有賭博、吸毒惡習。

不管哪一種行為,總結來看,一具有主觀上的過錯;二是過錯一方實施了違反公序良俗和家庭義務的行為;三是該行為嚴重影響夫妻關係維繫和侵犯配偶合法權利,導致感情破裂。

「機」:這項制度具有廣泛的社會意義:

1、填補無過錯方配偶所遭受的物質損害;

2、撫慰受害配偶的精神損害;

3、懲罰過錯方的不法行為。

說到底,法律的不斷修改、更新與進步,同一件事的「是」與「非」的認定,無非就是一直在探尋「矛盾與和諧——平衡的藝術」,對於婚姻關係的要求太多太複雜,愛情、友情、親情、經濟、關係、社會、財富等諸多功能和需求都混雜於婚姻二字之中。

理想的婚姻是一段契約,締結雙方為共同利益,自願結合為伴侶,也共同承擔各類責任。而當這段契約關係難以保持平衡,如何去發現每個問題中的「危」和「機」,相對更為理性地處理感情、孩子、財產各個難題,《民法典》的頒布與實施則賦予了我們對於婚姻價值觀與法律實務等更多的思考和要求,如何利用好這些制度,「轉危為機」是新時代的新課題。

作者:周碧君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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