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國家公職人員的張某,卻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買賣木材運輸證,近日,江西省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對其進行了審理,一審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張某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396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張某系寧都縣林業局林政股的工作人員,2009年開始,在寧都縣行政服務中心林業局窗口辦公。因工作原因結識了經營木材加工廠的潘某1、做木材生意的潘某2。2017年9、10月份,潘某1、潘某2收購了部分松原木,系無證採伐的,為了將這些木材售賣至外地,二人請託張某購買他人多餘的木材運輸證,並約定50元一方的價格,張某應允。之後,張某找到李某1,商定以30元一方的價格購買其多餘的木材運輸證,李某1就安排李某2在林業局林政股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辦理15張共計198方原木木材運輸證。張某以50元一方的價格將其中7張共計116方原木木材運輸證,出售給潘某1、其餘8張共計82方原木木材運輸證,出售給潘某2,張某從中獲利3960元。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張某經寧都縣公安局書面傳喚到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張某於2020年7月29日將非法獲利3960元退繳至寧都縣公安局。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為非法獲利,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買賣木材運輸證,侵犯了林業主管部門正常管理活動及信譽,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張某已全部退贓,主動繳納罰金,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