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一方尚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因此借用他人的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並不少見。因此,如果因為借用他人的身份證明進行婚姻登記,結婚證的主體與實際同居的人不一樣,那麼以他人的名義登記婚姻的法律後果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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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夏某西(女)與第三人呂某雨為姊妹關係,夏某西自幼被送人收養。2002年夏某西就出去工作了,也沒有和家人聯繫過。呂某雨計劃與藍某北結婚,但由於他還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法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他攜帶著由家人補發的夏某西的戶籍登記簿和夏某西的身份證等。他到單縣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陝縣民政局查閱了相關資料,詢問了他的結婚意向,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2010年12月初夏某西回到家後得知了這一事件,他和盧某玉、蘭某貝一起去單縣民政局申請註銷結婚證,但沒有成功。夏某西遂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被告陝縣民政局為第三人藍某北、呂某雨頒發的結婚證。
案件分析:
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聽到呂某雨與藍某北知道他們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不滿足條件的婚姻,但是他們提供虛假材料國能單縣縣民政局註冊,另一個人的名字。這項法令是無效的,被認為是一項無效的法令。由此產生的婚姻登記證書當然應該是無效的。依照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幾個問題有關的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判決確認了結婚證書頒發的010701149號被告的陝結縣民政局是無效的。
法院確認了假冒他人身份取得結婚證書的無效,保障了假冒女性的合法權益。婚姻登記了冒用他人身份不僅破壞了婚姻的州的行政管理,也違反了合法權益交易對手的婚姻登記,和更嚴重的侵犯了欺詐的人的合法權益,導致欺詐的人無法追求婚姻自由的權利的行使必須完全否認這種類型的婚姻,為了恢復被偽造身份者的正常生活秩序。
使用身份信息登記婚姻是非法的。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身份證僅屬於本人,他人的身份信息不能被欺詐使用,更不能借他人的身份信息進行非法活動。在交換身份辦理婚姻登記時,公安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處以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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