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法上,發生納稅義務,與稅款實際申報繳納,這是兩個概念、兩個環節。
一、比如增值稅,從納稅義務發生,到稅款繳納截止,通常一至三個月
我們來看稅法規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節選)
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第四十七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以1個月(多為一般納稅人)或者1個季度(多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者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等)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舉例來講:甲公司一般納稅人,月度申報增值稅,2020年8月15日向A公司提供一項運輸服務,當日收款並開具發票。則2020年8月15日甲公司就此業務發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然而,發生納稅義務,不代表馬上就要把稅款繳到稅務機關。那麼,甲公司應當合併本月全部增值稅業務,於2020年9月15日前辦理納稅申報並依法繳納稅款。
注1:若未發生應稅行為而預收款,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僅限於「租賃服務」。
注2:若發生其他預收款,比如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等,則發生預繳義務,但預收款之時並未發生納稅義務;預繳義務與納稅義務並不相同。納稅義務發生須依「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條等規定執行。
二、我們來講講個人所得稅,這兒又有所不同
有人經常疑惑一件事情,比如2020年9月15日前需要報個人所得稅,那要報哪個月的工資呢?還有人問,我們工資到9月20日才發,那怎麼報個人所得稅呢?
好,我們就說2020年9月報個人所得稅,報的哪個月的稅呢,當然是8月的。但是,您報的是2020年8月的個人所得稅,而不一定是2020年8月的工資。比如您公司2020年8月發工資,無論發的是7月的還是8月的,無論8月1日發還是8月31日發,只需要在發放時把個人所得稅扣下,此皆屬於2020年8月屬期個人所得稅,而於2020年9月15日前申報解繳即可。
三、我們回到題目問題,有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卻可能要等幾年之後才需要繳納稅款
先來看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籤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其實,我們都知道,比如您2020年8月15日交了首付,辦完按揭,和開發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由此看來,《商品房買賣合同》即屬於「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依照契稅法第九條規定,此時已經發生契稅納稅義務。然而,契稅法第十條規定,此項納稅義務只須與「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完成即可;也就是說,您什麼時候去辦理不動產權證,什麼才需要繳納這筆契稅。顯然,您可能在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幾年之後才會得到開發商交房並辦理不動產權證;因此,可能契稅納稅義務發生幾年之後,才真正需要實際履行這個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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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草木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