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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繼續梳理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情況。
一、自建房屋
自建的房屋房產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分3種情況確定:
1.自建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2.委託建房:
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3.臨時性房屋:
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免徵房產稅。
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徵收房產稅。
法規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
二、新購置房屋
新購置房屋分新購置的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兩類:
1.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籤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特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
法規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三、出租、出借房屋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規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
四、融資租賃房產
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籤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
法規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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