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撕無可撕」的電子證據
在法官一再提醒之下
以下這位當事人竟選擇「刪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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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長期通過微信朋友圈、熟人等方式宣稱自己手中有一批過濾性能90%以上的熔噴布可以出售。疫情期間,原告安徽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日用品公司)正急需這一物資,經熟人介紹,與高某取得聯繫,並委託第三人單某從高某處購買熔噴布。
單某、高某二人通過微信聊天對熔噴布過濾性能、數量、價格等作出了明確約定,雙方依約完成了交易。後經質檢,涉案熔噴布質量不合格。日用品公司要求高某全額返還貨款,一直無果,遂將其訴至安徽省天長市人民法院。
為查明案件事實,法官兩次公開組織庭審。6月24日,第二次庭審的質證環節,第三人單某提交了其與高某微信聊天記錄,因該份證據對認定本案買賣合同關係成立至關重要,高某代理人要求通過單某手機查看微信聊天記錄。
法官同意並提醒高某僅可查看相關微信聊天記錄內容,切勿作出刪除微信聊天記錄的違法行為,同時強調庭審全程視頻錄音錄像。
然而高某拿到手機,短暫翻閱後,即著手刪除二人全部聊天記錄並刪除好友。
法官質問高某是否刪除證據,高某回復「我不清楚」,法官當庭予以訓誡。
被告代理人表示承認高某刪除聊天記錄的事實,認可已列印出來的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並代表高某向法庭和第三人道歉。
庭審結束後,法官多次通知高某前來接受法律制裁,高某選擇一躲再躲。8月28日,法官單斌再次打電話告知其代理人,若再不接受處罰,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迫於法律威懾,高某才來到法院。
「鑑於你當庭刪除關鍵證據,情節惡劣,且拒不悔過,已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給予你拘留十五日、罰款2萬元的處罰,現向你送達處罰決定書。」
2020年8月28日,天長法院法官向被告高某宣讀了處罰決定書,高某表示將在規定期限內交納罰款。
有效證據在訴訟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在法庭上證據也可能被刪除的風險再一次提醒企業或個人保護證據的重要性。
根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可見經公證的事實在訴訟中的證明作用之大。在權利受到侵害、發生糾紛時,為在訴訟或調解中呈上有效證據保障自身權益,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是固定證據的一大妙招。
申辦保全證據所需資料
一、申請人及相關人的身份資料:
①自然人:
國內公民:身份證、戶口簿
港澳臺人員:身份證、回鄉證
國外人員:護照(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②法人:
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工商機讀資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公司 章程;
二、需保全證據的有關情況的材料,如房產證、土地證等。
三、需保全的證據與申請人在法律上有關聯的材料,如合同、智慧財產權憑證等。
來源 :天長法院、中國普法、三水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