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莆田市政府發布最新通報!這些幹部被查了!)
(一)省委巡視一組巡視莆田期間,共向市紀委監委移交信訪件2612件,其中業務範圍內信訪舉報件918件,含檢舉控告類問題902件、申訴類問題2件、批評建議類問題14件;紀檢監察業務外訴求件1694件。
市紀委監委依規依紀組織調查核實,截至2020年11月30日,移交的業務內信訪舉報件已辦結901件,正在辦理16件,逕送省直派駐機構1件;涉及處級幹部72件、科級幹部221件、其他人員625件。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245名相關責任人和1個責任單位作出處理,已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10人。黨紀政務處分113人。
因個人生活作風問題,對仙遊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財政局局長陳國成,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湄洲島度假區湄洲鎮黨委組織委員朱明德,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兩違」監管不力,對包村幹部胡毅雄(鎮黨委統戰委員)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個人生活作風問題,對城廂區人民檢察院幹部歐智勇,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城廂區鳳凰山街道辦事處幹部蔣麗琴,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兩違」監管不力,對秀嶼區平海鎮赤坡村黨支部書記陳益軍、村委會主任陳金霖、土地協管員陳玉連三人,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荔城區西天尾鎮溪白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方金豹,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侵吞村民徵地補償款問題,對城廂區華亭鎮山牌村幹部劉瑞龍,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以他人名義虛報套取徵地補償款問題,對該村幹部尤國行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因工作失職造成扶貧救濟款被他人領取問題,對仙遊縣蓋尾鎮蓋南村委會主任陸達雄、土地協管員肖金元兩人,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對仙遊縣石蒼鄉霞湖村原黨支部書記林慶產,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違規出租土地造成集體資金流失等問題,對秀嶼區笏石鎮嶺美村黨支部書記黃朝輝、村委會主任陳建華兩人,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在社區換屆選舉中違規問題,對涵江區涵東街道蒼然社區幹部許文煌、黃建斌、陳慶瑞三人,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給予翁翠馨、吳俊富兩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許玉輝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規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問題,對秀嶼區平海鎮平海村包村工作隊長陳金龍,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工作監管不力,對時任村書記蔡國華、村委會主任陳國賢、村委會委員王金高三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涵江區梧塘鎮溪遊村幹部陳國華,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在該村「幸福院」工程項目建設中未按設計圖紙施工造成違建問題,對仙遊縣鯉南鎮東山村黨支部書記陳宗英,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因工作監管不力,對工程負責人李勤讀,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違規轉讓土地使用權、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對仙遊縣鯉城街道十字社區原黨支部書記洪黎琴和幹部蔡加滿、蔡開建、李毓四人,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規收取建房款和村民「兩違」等問題,對仙遊縣楓亭鎮山頭村原黨支部書記曾敏仙、村委會主任林瓊霞、報帳員李珍輝三人,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秀嶼區東嶠鎮赤岐村幹部張各文,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因工作監管不力,對時任村黨支部副書記兼土地協管員張萬福,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因未經審批進行舊房翻建問題,對荔城區新度鎮溝口村黨支部書記陳國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私吞集資款等問題,對涵江區新縣鎮文筆村黨支部書記柯明生,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因包庇兒子宋桂興「兩違」問題,對荔城區新度鎮東宋村黨支部書記宋元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荔城區新度鎮東宋村黨員宋桂興,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規轉讓舊村部、截留社會撫養費用於村集體開支等問題,對秀嶼區笏石鎮來垞村黨支部書記許文盛,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在村級組織換屆選舉中工作失職問題,對荔城區新度鎮東埔餘村幹部餘乃棋,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仙遊縣賴店鎮新周村蘇珍枝,給予延長留黨察看期一年(因行賄行為已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因違規收取建房費、組織村幹部旅遊問題,對荔城區西天尾鎮下垞村黨支部書記林金富,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因在處置村集體資產資源中工作失職問題,對城廂區華亭鎮鄭莊村原黨支部書記李文和、村幹部郭光烈兩人,分別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截留造福工程款問題,對涵江區新縣鎮張澤村原黨支部書記範榮棋,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醉駕問題,對涵江區梧塘鎮松東村原黨支部書記鄭建軍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破壞林木問題,對村委會主任劉金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在辦理農民失地保障金工作中收取錢款問題,對仙遊縣郊尾鎮沙溪村幹部楊慶芬,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涵江區江口鎮新前村黨支部副書記李建水,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收受經銷商好處費問題,對城廂區靈川鎮中心小學原校長黃春富,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因強行集資建村道問題,對涵江區國歡鎮巷利村黨支部書記陳志富,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在後山取土場復耕項目和公墓區項目中存在帳外收支管理問題,對北岸開發區忠門鎮沁頭村黨支部書記陳高懸、村委會主任陳晨輝、原村委會主任陳金磚三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在申報舊村復墾過程中存在代籤、替籤問題,對仙遊縣賴店鎮樟林村幹部鄭春榮,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規收取建房款問題,對仙遊縣榜頭鎮蓮墘社區原黨支部書記謝成滔、原村委會主任黃良清兩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剋扣群眾水稻受災賠償款問題,對荔城區拱辰街道七步村幹部鄭玉忠、黃國華兩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對涵江區涵西街道樓下社區黨支部書記兼主任佔旭明,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規轉讓村集體土地等問題,對涵江區國歡鎮沁東村黨支部書記姚金輝,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參與賭博問題,對涵江區莊邊鎮莊邊村黨支部書記林瑞敏,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秀嶼區東嶠鎮前沁村黨支部副書記李志林,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長期收受他人錢財問題,對荔城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庭長黃震,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因毆打村民問題,對涵江區江口鎮李厝村黨支部書記李瑞生,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放高利貸、開辦廣告公司串標斂財等問題,對莆田市千秋媽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林建興,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因將村級公益事業工程建設項目指定親屬施工問題,對湄洲島度假區湄洲鎮西亭村黨支部書記郭春發,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兩違」問題、其他違法問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對荔城區北高鎮竹莊村幹部翁國欽,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非法佔有集體資產資金問題,對仙遊縣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張德渭,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因霸佔集體土地違章建房問題,對湄洲島度假區湄洲鎮寨下村黨支部書記杜建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收受建房戶財物好處問題,對秀嶼區平海鎮北嶠村黨支部書記魏金晃,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在辦理朱元富戶口及身份證工作中存在失職問題,對城廂區公安分局東海鎮派出所戶籍民警林雪芬,給予政務記過處分。
因「兩違」監管不力問題,對荔城區東山村原黨支部書記鄒國松,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反國家生育政策問題,對仙遊縣楓亭鎮海安村幹部朱加華,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兩違」監管不力問題,對秀嶼區平海鎮赤坡村黨支部書記陳益軍、村幹部陳金霖和陳玉連三人,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規領取補貼問題,對城廂區華亭鎮園頭學校校長石友儀,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收取校服定製、E網通定製回扣問題,對仙遊縣蓋尾中學高一年段行政負責人陳合攀,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截留低保金問題,對仙遊縣社硎鄉半嶺村原黨支部書記餘開良、村幹部蘇各兵兩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規收取建房款在帳外入帳問題,對仙遊縣賴店鎮象嶺村黨支部書記傅林華、時任村委會主任陳各炎、現任村委會主任潘建周、村報帳員陳良春四人,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在婚內與異性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造成不良影響問題,對莆田市公安局技偵支隊民警翁慶鋒,給予政務記大過處分。
因違規轉讓村集體資產問題,對荔城區黃石鎮屏山村黨支部書記陳春輝,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規收取建房款問題,對仙遊縣榜頭鎮溪東社區時任社區黨支部書記吳慶美、時任社區主任王茂陽、社區支委兼報帳員吳玉明三人,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在村衛生所工程建設項目中未按合同預留保修金、增項未報批等問題,對仙遊縣鯉南鎮東山村村委會主任李文興,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荔城區黃石鎮下江頭村原黨支部書記吳慶祥、村幹部肖永賢兩人,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偽造食堂餐數套取補貼、兼職取酬等問題,對莆田廣電中心秀嶼記者站副站長徐志賢,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因未經審批進行舊房翻建問題,對荔城區黃石鎮下埭村黨員周文榕,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涵江區新縣鎮墘頂村原黨支部書記陳建炮,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女兒楊君違反國家生育政策等問題,對黃石鎮下江頭村原黨支部委員楊春華,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涵江區梧塘鎮東南村幹部陳美花,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因填埋佔用村集體公用池塘約200多平方米問題,對荔城區北高鎮欄山村幹部徐永鳳,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未經審批佔用集體土地2744.1平方米建設農貿市場問題,對荔城區鎮海街道步雲村黨支部書記林國平,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對荔城區黃石鎮華中村原支部書記黃松枝、原村委會主任程金瑞兩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黨內警告處分。
因在辦理黃金貴案件中存在超期羈押問題,對仙遊縣公安局榜頭鎮派出所原所長吳瑞榮、民警張金沛兩人,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北岸開發區山亭鎮山柄村黨支部書記田進林,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違規放貸等未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問題,對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藥械採購配送科科長張弓,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因收受賄賂問題,對涵江區萩蘆鎮友誼村黨支部書記潘文標、村委會主任許國珍,給予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因收受建房戶所送錢物及向建房戶收取「治安巡邏費」,對秀嶼區笏石鎮松林村原支部書記範建洪,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誡勉談話51人。因收受建房戶好處費等違反廉潔自律行為,對仙遊縣鯉南鎮國土所所長黃朝高、鯉南鎮橫塘村黨支部書記鄭玉瓊、原村委會主任李志彬三人,分別給予誡勉談話。
因違規收取建房款、村民未經審批建房問題,對仙遊縣楓亭鎮山頭村土地協管員周美才,給予誡勉談話。
因「兩違」監管不力問題,對秀嶼區原計生局副局長郭志清,給予誡勉談話。
因挪用油茶造林補助款、違規工程招標等問題,對仙遊縣榜頭鎮洋山村原黨支部書記黃德清、現任黨支部書記黃明宜兩人,分別給予誡勉談話。
因調解民間糾紛中處置方式不恰當等問題,對秀嶼區南日鎮黨委副書記林敏,給予誡勉談話。
因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失職問題,對荔城區新度鎮東埔餘村黨支部書記餘國新,給予誡勉談話。
因「兩違」監管不力問題,對荔城區黃石鎮西利村黨支部書記李偉、村委會主任李青、土地協管員李金林三人,給予誡勉談話。
因在辦理農民失地保障金工作中違規收費問題,對仙遊縣郊尾鎮黨支部書記楊奇、村委會主任楊曉,給予誡勉談話。
因違反執法辦案工作紀律,對城廂區公安分局龍橋派出所民警陳強,給予誡勉談話。
因村級組織換屆選舉違紀違規問題,對秀嶼區東嶠鎮上塘村委會主任林志強,給予誡勉談話。
因在舊村復墾中違紀違規問題,對仙遊縣賴店鎮樟林村黨支部書記鄭宗清、村委會主任鄭文忠兩人,給予誡勉談話。
因「兩違」監管不力問題,對仙遊縣榜頭鎮溪東社區原黨支部書記吳慶美、原主任王茂陽兩人,給予誡勉談話。
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對秀嶼區東嶠鎮前沁村黨支部副書記李志林,給予誡勉談話;
因「兩違」監管不力問題,對秀嶼區東嶠鎮前沁村黨支部書記李國森、土地協管員蘇永貴兩人,給予誡勉談話。
因違反執法辦案工作紀律問題,對仙遊縣公安局郊尾鎮派出所民警葉星傑,給予誡勉談話。
因「兩違」監管不力問題,對荔城區東山村原黨支部書記鄒國松,給予誡勉談話。
因長期脫崗,對仙遊縣園莊鎮洋尾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會主任黃峰偉,給予誡勉談話。
因參與實施「兩違」,對仙遊縣楓亭鎮溪北村委會主任鄭曉玲,給予誡勉談話。
因違規在外兼職問題,對仙遊縣水利局幹部林眾明、邱明曉兩人,給予誡勉談話。
因未經審批私自建設公墓區問題,對秀嶼區南日鎮鰲嶼村黨支部書記吳慶蘭、村委會主任楊亞華、土地協管員林文又、村報帳員楊文珍四人,給予誡勉談話。
因學校招生不規範問題,對荔城區黃石鎮清江小學校長彭浦,給予誡勉談話。
因參與民間借貸、融資,並未向組織報告個人相關事項等問題,對北岸開發區政法委書記翁良達,給予誡勉談話。
因「兩違」監管不力問題,對荔城區新度鎮溝口村土地協管員陳群英,給予誡勉談話。
因在村衛生所建設中,未按合同約定預留保修金、增項未報批等問題,對仙遊縣鯉南鎮東山村黨支部書記陳宗英,給予誡勉談話。
因偽造食堂餐數套取補貼問題,對莆田廣電中心秀嶼記者站站長陳景南,給予誡勉談話。
因違規發放夥食補貼問題,對秀嶼區笏石鎮溫東村委會副主任溫國燦、聘幹翁金宗,給予誡勉談話。
因破壞森林、取土出售,造成水土流失問題,對荔城區北高鎮埕前村委會副主任葉金來,給予誡勉談話。
因「兩違」監管不力問題,對荔城區黃石鎮下埭村土地協管員周仲林,給予誡勉談話。
因「兩違」監管不力問題,對秀嶼區東嶠鎮田柄村黨支部書記梁金樹,給予誡勉談話。
因違反執法辦案工作紀律問題,對荔城區公安分局民警陳軍,給予誡勉談話。
因收受代課老師好處費,袒護其校外補課問題,對城廂區東海鎮中心小學校長黃煌海,給予誡勉談話。
因學校小賣部承包中未履行公開招投標程序問題,對荔城區新度中學校長吳國寶,給予誡勉談話。
因違反執法辦案工作紀律問題,對仙遊縣公安局榜頭鎮派出所副教導員邱勇、民警陳奕和黃順芳三人,給予誡勉談話。
因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下屬單位多人違紀違法等問題,對莆田市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方寶昌,給予誡勉談話。
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對荔城區西天尾鎮東星居委會黨支部書記陳元國,給予誡勉談話。組織處理2人。因參與實施「兩違」問題,免去湄洲島管委會旅遊局副局長朱明德職務,按四級主任科員職務安排工作。
因擔任村網格員,同時兼任鎮殘疾人聯絡員,領取雙份工資問題,責令仙遊縣蓋尾鎮對該鎮嶺頭村幹部李海梅予以辭退。
(二)對巡視反饋問題認真組織調查,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41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涉及處級幹部24人、科級幹部5人,已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1人;問責市直單位黨組2個。
黨紀政務處分11人。因夥同他人參加惡勢力犯罪集團,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夥同他人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以及違反財經規定問題,給予涵江區江口鎮石東村原黨委書記黃宗清開除黨籍處分。
因夥同他人參加惡勢力犯罪集團,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給予涵江區江口鎮石東村原黨委委員、村委會主任黃慶輝開除黨籍處分。
因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對原市委臺辦主任喻慶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違規經商辦企業問題,對原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副局長羅錦枝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未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和違規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問題,對原市工商局副調研員吳元耀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在處理2016年11月27日在鳳凰別墅山莊小區發生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妨害公務事件中,組織領導查辦案件不力,根據現場情況臨時要求警力撤離後,沒有繼續跟蹤辦理情況,導致相關案件沒有及時立案查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對市公安局指揮情報中心政委(時任市公安局城廂分局黨委書記、局長)林一虎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未如實填報多項個人有關事項問題,對市政協調研員王建軍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未按規定如實報告其配偶持有投資型保險、配偶及其子女投資等個人有關事項,且未能及時歸還欠款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造成不良影響,對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隊原支隊長林隆中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推進湄洲島汙水處理廠提標改造工作長期停滯不前和落實市政府的汙水收集工作三年行動重大決策部署緩慢,作風上存在慢作為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對市水務集團總經理徐益珊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瞞報個人重大事項問題,對市人大常委會原環城委主任林玉樹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因在辦理吳建明被非法拘禁一案中,在調查取證時不全面不客觀,導致可構成刑事案件的警情未及時立案偵查,對市公安局警衛處四級警長張鑫(時任市公安局鳳凰山派出所見習民警)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誡勉談話5人。
原市外經貿局副調研員林元燦,市公安局鳳凰山派出所四級警長林志峰,秀嶼區住建局(人防辦)科員(時任區人防辦主任)黃德明,莆田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財務管理部業務主管陳智翩,莆田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會計姚君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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