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一招!小股東也能解散公司

2020-09-21 京悅說法


公司經營過程中,股東之間難免存在衝突,例如大股東排擠小股東,濫用股東權力,導致公司陷入僵局。如果此時你是小股東,該怎麼辦?小編在此教你一招: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解散公司!


那麼,具體應該怎麼辦呢?我們以下分別從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兩方面進行介紹。

(一)申請解散公司的小股東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小股東如果被過度排擠,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就有資格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


(二)什麼情況下,符合條件的小股東能申請解散公司?

關於申請解散公司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 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 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 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4) 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該規定將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事由限定為以上四種情形,其核心在於股東會的決策機制失靈,股東無法通過公司的權力機構對公司進行管理。

所以,如果公司的股東會發揮不了作用,失靈了,可以認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符合條件的小股東就有理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案件情況


A和B對D公司持股分別為49%和51%,B擔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B的丈夫擔任總經理,B為D公司的實際控制人。D公司成立5年以來,從未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召開定期股東會;雖然D公司一直盈利,但在具備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從未進行股東分紅;B的關聯方未經股東會決議同意從D公司大額借款,嚴重影響公司現金流,導致D公司被迫向銀行借款以緩解資金壓力;A曾多次向B提出修改公司章程、董事會人數並建議A和B分別擔任董事長、總經理等,但B均不同意。A實際被排擠在公司經營管理權限之外。因此,A向法院起訴,請求解散D公司。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D公司股東之間長期衝突,持續2年以上未召開股東會,公司運營決策機制失靈,股東已無法自行解決彼此間的衝突,已然形成僵局狀態,公司繼續存續必然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在沒有其他途徑解決公司僵局狀態的情況下,不解散公司,無法解決股東之間的矛盾衝突。法院因此判決解散D公司。


(三)案件分析


A的訴訟請求符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二)》關於解散公司的規定,具體表現在:


1. A持股49%,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關於請求解散公司的股東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的規定。

2. D公司已有2年以上未召開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股東會機制失靈,公司被B實際控制,A無法正常行使股東權利,公司經營管理陷入僵局,屬於《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一)規定的「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的情形。

3. D公司在具備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從未進行股東分紅,且B的關聯方未經股東會決議同意從D公司大額借款,A作為股東不能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管理和監督並獲取收益,其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4. A曾多次試圖與B協商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董事會人數等來解決雙方之間的衝突,但均遭B拒絕,D公司的僵局已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可見,D公司股東會的決策機制已經失靈,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必然使A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且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法院判決解散D公司有理有據。


綜上所述,公司小股東在遭受大股東過度排擠、利益受損、公司股東會等決策機制失靈的情況下,即便公司處於盈利狀態,也可以認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在通過其他途徑無法解決的情況下,持股10%以上的小股東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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