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景區門票價格行為,營造良好的價格環境,省發改委日前修訂出臺《福建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修訂背景
為推進旅遊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優化旅遊環境,進一步增強居民消費意願,釋放旅遊消費需求,促進旅遊綜合消費能級提升,更好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近幾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後出臺了《關於完善國有景區門票價格形成機制 降低重點國有景區門票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8〕951號)、《關於持續深入推進降低重點國有景區門票價格工作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9〕333號)、《關於持續推進完善重點國有景區門票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0〕568號),明確加強國有景區門票定價制度建設,以規範成本構成為核心,建立主要補償景區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合理成本並適當反映景區價值的價格形成機制,推動政府和景區價格行為科學化、規範化。修訂《福建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是規範我省景區門票價格管理和完善景區門票價格形成機制的重要舉措。
二、修訂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在定價管理權限方面,嚴格按照《價格法》和《福建省定價目錄》規定執行。在定價程序方面,嚴格按照《旅遊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號)規定程序執行。
(二)分類定價原則。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明確界定實行免費開放、低票價和合理票價的景區範疇,並根據景區的性質等不同情況,實行分類定價,切實體現景區公益性特點。
(三)質價相符原則。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價格,應統籌考慮遊覽內容、觀賞價值、投資規模、服務質量、旅遊者流量、公共服務特性、景區保護和適度開放等因素,並結合文化旅遊、林業等相關部門規定的等級標準予以合理確定。
(四)動態監管原則。建立景區門票價格監測制度、景區門票價格信息報告制度和景區門票價格定期評估調整機制,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強景區門票價格事中事後監管,切實維護旅遊者利益。
三、修訂內容
(一)明確定價範圍。《辦法》第五條明確「依託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溼地公園、海洋公園等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和景區內配套的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觀光車、纜車、索道、電梯、竹筏、遊船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除此之外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明晰管理權限。《辦法》第六條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照《福建省定價目錄》規定權限實施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三)嚴格定價程序。根據《旅遊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相關規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配套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等程序;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新建景區或提高景區門票及景區內配套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舉行價格聽證會;景區實行免費開放的,應及時向社會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價程序。
(四)規範價格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溼地公園、海洋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價格,要按照保證正常運行成本、生態維護成本,考慮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原則予以核定。同時,為引導各地科學合理制定門票價格,《辦法》第十條規定,各地應當結合文化旅遊、林業等相關部門規定的等級標準,確定合理的門票價格比價關係。原則上較低級別的景區門票價格應低於較高級別的同類景區門票價格。
(五)落實優惠政策。一是根據應急管理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家部委局《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有關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84號)「在職、退休、殘疾消防救援人員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憑有效證件參觀遊覽公園、風景名勝區、面向公眾開放的文物和博物館單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景區時,享受當地對現役軍人的同等優待」的精神,《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景區對消防救援人員(含在職、退休、殘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免收門票。二是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0部門《關於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0〕1號)精神,《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現役軍人家屬憑有效證件實行半票優惠。
(六)強化事後監管。在原有我省建立景區門票價格監測制度和景區門票價格信息報告制度的基礎上,《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新建立了景區門票價格定期評估調整機制,要求各地應當對門票價格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重點評估景區遊客數量、運營成本、收支等變動情況,以及社會各方面對門票價格的意見,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門票價格。
《辦法》全文
福建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旅遊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我省旅遊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外開放的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與文化遺產地、自然保護區、紅色旅遊景區、人文景觀(含文物古蹟、宗教場所、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等)和公園(含動物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溼地公園、海洋公園等)等景區門票和相關服務價格行為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實施管理。
第四條 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應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保持價格水平合理穩定。
第五條 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依景區屬性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一)依託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溼地公園、海洋公園等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和景區內配套的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觀光車、纜車、索道、電梯、竹筏、遊船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非依託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照《福建省定價目錄》規定權限實施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價格應統籌考慮遊覽內容、觀賞價值、投資規模、服務質量、旅遊者流量、公共服務特性等因素,按照體現公益性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實行分類定價。
(一)除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外,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列入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的景區和以愛國主義教育為目的舉行的各種展覽應向社會免費開放。
(二)對與居民日常生活關係密切的城市休閒公園應充分體現公益性,實行免費開放。暫不具備免費開放條件的,應實行低票價。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溼地公園、海洋公園、動物園、植物園等景區門票價格,應考慮景區保護和適度開放等因素,按照保證正常運行成本、生態維護成本,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社會承受能力等原則核定。
(四)制定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景區門票價格,應充分聽取宗教工作部門、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兼顧各方合法權益。
第八條 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門票及景區內配套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並及時向社會公告等程序。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新建景區或提高景區門票及景區內配套交通運輸服務價格,應舉行價格聽證會;景區實行免費開放的,應及時向社會公告,不需履行其他定價程序。
第九條 景區門票價格調整頻率、幅度和出臺時間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告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條 各地應當結合文化旅遊、林業等相關部門規定的等級標準,確定合理的門票價格比價關係。原則上較低級別的景區門票價格應低於較高級別的同類景區門票價格。
第十一條 景區門票實行一票制,未經批准不得設置園中園門票。
景區內確有必要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景點,需要單獨設置門票的,需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景區在出售門票時不得強制代收旅遊者保險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季節性較強的旅遊景區,可以實行淡、旺季門票價格,引導客流均衡分布,淡、旺季票價應保持合理比價關係。
第十三條 景區門票及景區內配套交通運輸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允許景區經營管理單位在不超過政府規定上限價格的範圍內,根據旅遊市場供求狀況自主確定具體價格水平,並保持價格水平相對穩定。
景區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調整具體價格水平的,應當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布,並抄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為方便旅遊者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一景區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合併成聯票出售的,聯票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門票。
景區內的核心遊覽項目因故暫停向旅遊者開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務的,應主動降低門票價格,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景區可以設置月(季、年)度門票、夜間票、套票等優惠票價,並報有定價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景區門票應按以下規定落實價格優惠政策:
(一)景區對殘疾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含在職、退休、殘疾和消防救援院校學員)、70周歲(含70周歲)以上老人憑有效證件免收門票,對6周歲(含6周歲)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兒童免收門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應當對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在校學生實行免費開放。
(二)對6周歲~18周歲(含18周歲)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在校學生、60周歲(含60周歲)至69周歲的老年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現役軍人家屬憑有效證件實行半票。
(三)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宗教教職人員及其工作人員,與景區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或持有佛道教信徒的居士證、皈依證等宗教信教憑證的群眾,憑有效證件進入景區前往宗教活動場所免收門票。
(四)本條(一)、(二)、(三)款規定優惠的政策僅限於門票價格,鼓勵各地及景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擴大優惠範圍及標準。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門票價格優惠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由經營者按照公平、合法、誠信的原則,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經營者加強價格自律,合理確定門票價格水平。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景區對殘疾人、現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老年人、兒童、學生、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現役軍人家屬等群體實行門票價格優惠,具體優惠幅度和優惠方式由景區自主確定。
第十八條 景區內其他各類服務收費項目應單獨銷售,不得與門票捆綁銷售。
第十九條 景區不得區別境內和境外遊客、本地和外地遊客等設置歧視性門票價格。
第二十條 景區經營者應當在景區售票處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景區內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門票價格優惠範圍和收費依據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建立景區門票價格監測制度。各地應當選擇當地有代表性且有一定知名度的景區作為監測定點單位,科學分析價格走勢。確定為監測定點單位的景區,應按照價格監測有關規定要求,將相關監測數據報送當地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建立景區門票價格定期評估調整機制。各地應當對門票價格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重點評估景區遊客數量、運營成本、收支等變動情況,以及社會各方面對門票價格的意見,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門票價格。
第二十三條 建立景區門票價格信息報告制度。各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應在每年4月底之前,將上年度本轄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景區收支、旅遊者數量、成本數據採集和監測等有關情況,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報省價格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物價局關於印發〈福建省景區門票及相關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服〔2016〕3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