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奮鬥得來,
但如果在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錢財被送給他人
而且這個「他人」還是破壞婚姻的第三者,
不知情的一方有權要求「小三」返還錢財嗎?
今天就來看看
因「婚外戀情」贈送錢財引發的糾紛吧!
胡某與劉某系夫妻關係,雙方育有兩名子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劉某與呂某確立了不正當男女關係。此後,呂某以需要購買房屋、日常生活需要等理由在兩年內陸續向劉某索要錢款併購買房屋登記至呂某母親名下。
在胡某發現丈夫出軌後,其丈夫如實交代了為呂某所花款項的行為,並提交了多家銀行的銀行流水。2020年5月12日,胡某依法向寬城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要求返還贈與財產200餘萬元。
庭審中,呂某對收受部分財物一事予以認可,但認為是受到劉某欺騙,稱劉某一直答應與妻子離婚。而劉某則主張,正是因為呂某明知其有家庭才變本加厲索要錢款。呂某亦對給付錢款的金額不予認可,法院通過組織各方利用一上午的時間對帳,最終確認劉某為呂某購買房屋支出85萬餘元,裝修房屋23萬元,微信支付18萬餘元,向呂某母親銀行卡轉帳26萬餘元,但是對胡某主張的現金支付30餘萬元以及信用卡購買手錶、名包等消費予以否認。
那麼丈夫劉某為小三呂某的花的錢,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
丈夫偷偷給小三錢,妻子能否追回(《婚姻法》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可以。雖然按照贈與合同的規定,一方做出的贈與沒有法定撤銷事由是無法追回來的。但是,在沒有另外約定財產分配協議中的夫妻財產就不受這個限制。丈夫出軌贈與小三的錢財,可以通過夫妻共同財產單方贈與權利受限來追回。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以,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做的處分夫妻財產的行為在沒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是效力待定的行為,贈與錢財的合同不能當然有效。
《婚姻法》第17條明確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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