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資本運作」、「連鎖經營」、「1040工程」、「陽光希望工程」等旗號,在長沙市雨花區設立傳銷窩點,開展傳銷活動。
被告人李某加入該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誘騙60多名親友參與該傳銷組織,晉升為「老總」級別,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自2012年至2018年在長沙市加入1個名叫「陽光希望工程」的傳銷組織,期間將李某1、羅某1、李某2、陳某亮等多人發展成為自己的下線。該傳銷組織實行「純資本運作」,宣傳「投資69800元可以賺取1040萬元」的理念,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採取拉人頭、人傳人的方式不斷吸收新人加入並發展壯大,在長沙市雨花區開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內無任何實物產品,要求參加者以繳納金錢投資申購份額的方式獲取加入資格,並按照相應份額獲取相應層級,即採取「五級三階晉升制」這一典型的傳銷模式,「五級」分別是:申購1—2份為實習業務員;申購3—9份為組長;申購10—64份為主任;申購65—599份為經理;申購600份以上為高級經理,即「老總」。
被告人李某在該傳銷組織發展下線共計15層、60餘人,在該傳銷組織內已晉升至「老總」級別。
2018年2月3日1時許,因不滿汪某1將傳銷組織人員帶離窩點,被告人李某糾集多人在長沙市雨花區某街道將汪某1等人打傷。經協商,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李某賠償了汪某1經濟損失並取得了汪某1的諒解。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4300元。2020年11月11日,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司法局已具函,同意對被告人李某實施社區矯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李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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