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中院審結一起「自願連鎖經營」傳銷 一名傳銷老總獲刑五年

2020-09-18 李旭反傳銷團隊

9月1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1040工程」、「自願連鎖經營」的旗號在南昌市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吳某統加入該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已發展下線人員達126人,其中有6人晉升老總級別。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左右,被告人吳某統在湖南人楊某昭的介紹下來到南昌市新建區加入「1040工程」傳銷組織(又稱「自願連鎖經營」)。該傳銷組織實行「五級三晉制」,層級分別為實習業務員(1-3份)、業務員(4-9份)、主任(10-64份)、經理(65-599份)、老總(600份以上)。

加入該傳銷組織需要購買1-21份份額,第1份3800元,第2份開始每份3300元,購滿21份需要繳納69800元,購滿21份後成為主任,之後需要發展三個下線,再通過下線不斷發展下線,根據自己購買的份額及其直接、間接發展下線購買的份額累計提升級別,最終以自己的級別、發展下線的多少以及下線購買份額的多少來計算返利。

被告人吳某統加入該傳銷組織之後,將其表弟胡某2(已判刑)、親戚胡某1、工友劉某平(己判刑)等人發展為自己的下線,並開始組建雲南團隊。隨著下線人員繼續發展,2013年吳某統晉升老總級別並積極參與傳銷組織的"見總會",對下線人員激勵造夢。現已查明被告人吳某統下線人員達126人,其中有6人晉升老總級別。

2019年9月1日,被告人吳某統被雲南省鎮雄縣公安局抓獲並臨時羈押於雲南省鎮雄縣看守所,同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押解歸案並刑事拘留。

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被告人吳某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吳某統及其辯護人提出:吳某統發展的下線人員未達120人,原判認定其下線人數為126人與事實不符,致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列舉的證據已在原審法院開庭時當庭宣讀、出示並質證。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原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吳某統及其辯護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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