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一男子在長沙參與「連鎖經營」傳銷組織 發展60餘人獲刑

2020-10-11 李旭反傳銷團隊

10月11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1040陽光工程」為名義在長沙天心區多個小區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其在該傳銷組織中達到老總級別,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檢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與賈某、劉某、汪某、王某1、王某2(均己判刑)等人先後在本市天心區鑫遠傑座小區、長城雅苑西苑等多個小區,加入以「1040陽光工程」為名義的傳銷組織,該組織收取人民幣3.68萬元至12.92萬元不等的投資款(按份額投資,每份人民幣3800元),人員主要分布在本市天心區綠地公園、幸福莊園、富景園、歐洲城、湘府東苑、湘府九號、湘府華城、泰祥苑、生活藝術城等小區。

該傳銷組織設2個總監區,每個總監區有六名老總(人事總監、教育總監、申購總監、自律總監、能力總監、經晨總監),並對其區下若干經理室進行分工管理,經理室又有嚴格的管理組織,設有一名大總管,配有申購總管、能力總管、自律總管、經晨總管等經理級別的傳銷人員,通過經理室對傳銷人員進行管理。

該傳銷組織並沒有實際的產品,對外以純資本連鎖經營——投入69800元回報1040萬元為吸引,並積極發展下線(每人最多直接發展3人)進行非法提成獲利,且該組織內部具有嚴格的五級三晉制返利模式(五級:實習業務員1-2份;組長3-9份;主任10-64份;經理65-599份;老總600份以上。三晉制:份額到達10份以上由業務員晉升主任;份額達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晉升經理;份額達到600份以上由經理晉升老總)。

被告人李某從2012年3月起經劉某介紹到長沙從事名為「連鎖業」(也叫1040陽光工程)的傳銷活動,2013年9月份達到老總級別,在經理室先後擔任經晨總管、自律總管,上總後先後擔任自律總監、人事總監等職務,先後發展下線汪某、王某1、王某2等人。至2015年11月,發展直接下線和間接下線共計60餘人,累計份額800餘份,非法獲利人民幣8萬餘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偉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檢察院認為

以上下線關係圖、證人證言、被告人李偉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為佐證,指控被告人李某組織、領導以「連鎖業經營」為名,要求參與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取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採納。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李某向公安機關退繳的八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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