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自願連鎖經營」、「連鎖經營」、「1040陽光工程」為幌子,在貴陽從事傳銷活動。五名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呂某恬、劉某成、王某、歐陽某勇不服,提出上訴,中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呂某恬、歐陽某勇、王某、劉某成、張某等人先後於2014年至2018年5月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在貴陽市從事傳銷活動,組織人數已經超過30人,層級已超過3級。
該組織以國家秘密工程的名義,以「自願連鎖經營」為幌子,宣揚參加者繳納69800元用2至3年的時間可以賺到1040萬元。要求參加者繳納虛擬份額以獲得加入資格,每名參加者可以發展3名下線人員,以此類推發展下線,大肆進行傳銷活動。參加者最少申購份額一份,累計申購最高不超過21份份額,第一份份額為3800元,其餘每份為3300元,若購買21份額則總計金額為69800元。
該傳銷組織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下線人員數量和購買份額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發放提成返利的金額是根據參加傳銷的人員發展下線購買份額的情況和人員層級來確定。組織內成員按照「五級三晉制度」確定組織層級進行管理,參加者本人及其發展的下線以及下線發展的下級購買1-2份份額是實習業務員級別,3-9份份額為業務組長級別,10-64份份額晉升為業務主任級別,65-599份份額是業務經理級別,600份以上份額為老總級別,參加者積累到一定數量的份額並滿足晉升條件後,可晉升到上一個層級,按組織內部分工對其他參加者進行管理。
該組織將參加人員編組成一個個的「家庭」,每個「家庭」約有10至20名參加者不等,以「家庭」為單位對參加者進行管理,經常組織「自律」、「能力」、「經晨」等主題會議對參加者灌輸組織理念,培訓參加者如何發展下線。五名被告人均在該組織內分別起到管理、組織、協調、宣傳方面的作用。
被告人呂某恬於2014年經其上線曾某發展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其本人擔任過經晨總管,佔有份額2000多份,屬老總級別,負責收發工資,管理團隊,培訓新進人員。
被告人歐陽某勇於2015年經其上線胡某發展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其佔有份額650份,屬老總級別,負責管理團隊,培訓新進人員。
被告人劉某成於2017年經其上線劉東某發展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其本人擔任過經晨總管,佔有份額660份,屬老總級別,負責管理團隊,培訓新進人員。
被告人王某於2015年經其上線唐某波發展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其佔有份額600多份,2018年升為老總級別,負責管理團隊,培訓新進人員。
被告人張某於2018年經其上線李某楠發展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其本人佔有份額600份,屬老總級別,負責管理團隊。
另查明,被告人呂某恬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獲利約100萬元,將其中的28萬元用於支付其購買的公寓的首付款及維修基金,支付了12個月該房屋貸款共計32400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呂某恬、劉某成、張某、王某、歐陽某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罪名成立,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五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並處罰金。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呂某恬、劉某成、王某、歐陽某勇不服,均以「量刑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呂某恬、劉某成、歐陽某勇、王某,原審被告人張靜以「連鎖經營」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及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建立層次分明的傳銷網絡體系,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上訴人呂甜恬、劉紹成、歐陽志勇、王驕,原審被告人張靜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來源於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其目的在於傳遞更多的信息,並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註有誤,請及時和我們取得聯繫,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