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對於判決,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的,當事人是不能申請上訴的,除非有某些情況。那麼哪些案件不能申請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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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主體不適格的;
2、民事案件一審判決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沒有提出上訴的;
3、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發生法律效力超過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一審、二審期間無正當理由不提交證據,現以該證據提出再審申請的;
5、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或者經合法傳喚後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後,又以相同理由申請再審的;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
7、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但不能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
8、涉外、涉港澳臺案件的裁判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已申請外國法院或港澳臺法院承認和執行的;
9、已經本級人民法院再審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
15、人民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
1、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2、《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序制度。
再審是當事人的權利。儘管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已經對民事判決有效,但是當事方不能提出上訴,但是法律規定,如果確實存在錯誤,則當事方可以申請重審。以上就是對哪些案件不能申請再審的解答,如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大家諮詢沈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