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了刑事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是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是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再審一般是很難通過的。
一、刑事自訴再審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第一,有權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案件當事人。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訴人、被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及判決其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權代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對於沒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訴,但不得申請再審。
第三,申請再審應當具備法定的事由。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是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是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三是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是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五是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四,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的規定,可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是原審法院及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有義務接受。
第五,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即在裁判發生效力後兩年內提起。
第六,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原審法院的名稱、案由及案件編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申請再審的具體訴訟請求以及申請再審的事實、理由和法律根據。同時,當事人提交申請書,必須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副本。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
刑事自訴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三、刑事自訴案件的程序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籤名或者蓋章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2條規定,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已經生效的案件當事人是有權利想向法院申請再審的,但是申請再審應當具備法定的事由,而且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