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中,刑事自訴案件通常是較為輕微的犯罪案件。接下來,戴吳偉律師談談涉及刑事自訴案件的問題。
一、提起刑事自訴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法律規定,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當然,在起訴時,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也需要提供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失的證據。
二、對刑事自訴,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會不予受理?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怎麼辦?
各類起訴都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法院有權依法不予受理。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就不具備審理條件,對這類自訴案件,法院有權不予受理。除此之外,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也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於自訴案件範圍的;(二)缺乏罪證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六)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自訴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三、刑事自訴過程中能否提起反訴?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侮辱案、侵佔案等,以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如輕微的盜竊案、故意傷害案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三)反訴的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四、刑事自訴案件涉及犯罪了,法院能調解或自行和解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能進行調解。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宣告前,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訴人可以撤回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撤回自訴確屬自願的,應當裁定準許;認為系被強迫、威嚇等原因,並非出於自願的,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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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吳偉,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