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17號),涉及四川宏遠上鋮超市有限公司香頌城店經營的鯽魚、四川翠微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的竹汁醬油(釀造醬油)、眉山市東坡區秒撈野菜烏魚館經營的烏魚、眉山市東坡區肖建平花椒魚餐飲店經營的白鰱魚以及仁壽縣文林鎮天天快樂超市經營的、仁壽縣張五芝麻糕廠生產的仁壽芝麻糕(玫瑰味)。
一、四川宏遠上鋮超市有限公司香頌城店經營的鯽魚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SC20510000003931533;樣品名稱:鯽魚;規格型號:/;購進日期:2020年4月27日;被抽樣單位:四川宏遠上鋮超市有限公司香頌城店;委託生產企業名稱:供應商:眉山雅然水產有限責任公司;經檢驗,恩諾沙星、地西泮等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6月1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該公司經營恩諾沙星、地西泮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鯽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鑑於該公司積極配合調查,購進該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8月26日給予該公司免予處罰的決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系生產環節原因。未責令整改。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於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二、不合格食品仁壽芝麻糕(玫瑰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GC20510000003934330;樣品名稱:仁壽芝麻糕(玫瑰味);規格型號:200克/盒;生產日期:2020年5月21日;生產單位:仁壽縣張五芝麻糕廠;被抽樣單位:仁壽縣文林鎮天天快樂超市;經檢驗,黴菌項目不合格。
(二)仁壽縣張五芝麻糕廠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7月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生產經營黴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仁壽芝麻糕(玫瑰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實施條例》第六十七小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之規定,應當給予依法從重從嚴的行政處罰,但鑑於當事人具有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情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之規定,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其免除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9月25日,經眉山市局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並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如下:(1)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SC12451142100021);(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7元(大寫:貳拾柒元整);(3)免予罰款處罰。
(三)生產環節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人為操作不當。受疫情影響,該廠處於半停產狀態,對閒置的生產模具未進行清理消毒和滅菌燈處理,因工人不知道,用了閒置的帶黴菌的模具。
(四)仁壽縣文林鎮天天快樂超市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7月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經營黴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仁壽芝麻糕(玫瑰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鑑於當事人能提供相關的檢驗報告,銷售票據,銷售商資質等手續,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履行了進貨查驗的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8月17日給予該當事人免予處罰的決定。
(五)經營環節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系生產環節原因。經營環節進貨時索取了該批次產品檢驗報告,不知道產品不合格。
(六)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於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三、四川翠微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的竹汁醬油(釀造醬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GC20510000004033089;樣品名稱:竹汁醬油(釀造醬油);規格型號:1.8L/瓶;生產日期:2020年6月6日;生產單位:四川翠微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被抽樣單位:四川翠微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經檢驗,苯甲酸及其鈉鹽、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等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青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8月1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該公司生產經營苯甲酸及其鈉鹽、脫氫乙酸及其鈉鹽等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竹汁醬油(釀造醬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由於該公司向青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鑑於該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檢測報告後,及時召回全部不合格食品,其產品未流入市場,目前未造成危害後果,且該公司系初次違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青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10月10日對該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1)對召回的52瓶不合格食品予以沒收;
(2)罰款人民幣30000元(大寫:叄萬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人為添加。
整改措施:1、召回不合格產品;2、封存庫存的不合格產品;3、停止添加脫氫乙酸及其鈉鹽;4聯繫質檢機構,做好抽檢工作。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於青神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四、眉山市東坡區秒撈野菜烏魚館經營的烏魚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GC20510000003934668;樣品名稱:烏魚;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0年6月9日;被抽樣單位:眉山市東坡區秒撈野菜烏魚館;經檢驗,氧氟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7月2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經營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烏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鑑於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購進該產品時履行了查驗義務,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9月17日給予該當事人免予處罰的決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經營環節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於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五、眉山市東坡區肖建平花椒魚餐飲店經營的白鰱魚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GC20510000003934664;樣品名稱:白鰱魚;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0年6月10日;被抽樣單位:眉山市東坡區肖建平花椒魚餐飲店廠;經檢驗,地西泮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7月22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當事人經營地西泮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白鰱魚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鑑於當事人購買上述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0年10月12日給予該當事人免予處罰的決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流通環節,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於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