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競業限制違約金及補償費是否有限額?

2020-11-13 法律學一點

導讀:公司與員工籤訂有競業限制條款的,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應當如何計算?

對於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應當如何具體計算?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是前提條件,否則競業限制的條款可能失效(三個月)。

競業限制的違約金與服務期的違約金不同;可以不受培訓費用的限制。

對於競業限制的補償金具體應當如何計算?

《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那麼,競業限制的人員、期限等有無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競業限制和服務期可以約定違約金以外,其餘情況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責任。

那麼,如果員工確實給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的,員工的賠償責任是否有限額呢?

有限額,而且通常情況下還要考慮員工與公司互相之間的過錯責任比例,合理分擔:

法律依據: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通知 第四條: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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