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按期高質量完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六清」工作目標任務,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濱海新區法院積極推進涉黑涉惡案件審判工作,7月份集中宣判8件涉黑涉惡案件,1個黑社會性質組織、2個惡勢力集團、2個惡勢力團夥的69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
王某京等19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鬥毆、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京因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被判處刑罰並在服刑期間脫逃,在天津漢沽地區形成社會惡名。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京刑滿釋放後,為攫取經濟利益與被告人於某某共同成立公司,網羅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以經營公司的方式獲取非法利益,逐漸形成了組織結構穩定、成員達十餘人、具有明確層級和職責分工的黑社會性質組織。2009年12月至2018年9月間,該組織採取暴力、威脅或滋擾、糾纏等「軟暴力」手段,多次有組織的實施聚眾鬥毆、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給多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該組織依託其整合暴力和實現暴力的能力,稱霸一方,對漢沽地區拆遷行業的準入、經營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王某京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鬥毆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8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七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11名成員被處罰金;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成員的違法犯罪所得和聚斂的財物及收益,依法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姜某某、車某某等26人惡勢力集團敲詐勒索案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間,被告人姜某某、車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設立公司,組織、領導、指揮被告人龐某某、王某某等24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平行進口車總匯非法從事平行進口車銷售活動逐步形成了以姜某某、車某某為首要分子,龐某某、王某某等名被告人為積極參加者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在網絡上發布低價車輛信息招攬被害人,以承諾低價銷售方式誘使被害人儘快籤訂合同並交付定金、首付款等,以欺騙手段在制式合同中設置違約陷阱,以不返還預付款項或者不交付車輛及相關手續相要挾,進而進行威脅、恐嚇,迫使被害人接受扣款或者變相加價,在2年之內先後向涉及二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6名被害人強行索取財物,累計敲詐勒索獲利四百餘萬元,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姜某某、車某某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人的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兩人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23名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三個月不等刑罰;1名成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同時法院判處26名被告人200萬元至5000元不等罰金,並責令將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
李某林等17人惡勢力集團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林早年在天津港港區從事車輛補胎經營,熟悉港區情況,且在一定區域內有一定影響。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間,李某林以地緣、親屬和經濟利益為紐帶糾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新等,經預謀在未取得資質和授權、明知私設停車場收費違法的情況下,先後將天津港內保稅區、天津港四號路的七塊空地強行圈佔非法收取停車費,通過毆打、警告、恐嚇、騷擾、任意損壞車輛設施等手段,迫使運輸車輛司機被迫交納停車費用,強拿硬要,為非作惡,逐漸形成以李某林為首要分子、以王某某、李某新等為重要成員,被告人李某松等為其他成員的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上述手段強行收取停車費合計金額達94萬元,且在收費過程毆打他人,致人輕傷一級。
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李某林為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經營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罰金35萬元。9名惡勢力集團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一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7名惡勢力集團成員被判處緩刑。
肖某林等4人惡勢力團夥敲詐勒索案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肖某林、張某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共同經營平行進口車生意,期間肖某林僱傭劉某某、姚某某等為從事銷售工作的業務員,並授意業務員以報低價的方式吸引購車人看車,在購車人看車並提出購買意向後,被告人薛某某(另案處理)等客戶經理引導購車人在寫有「報關報檢費等費用需購車人承擔」的合同上簽字,或以合同中存在錯誤為由將正常合同掉包,私自加入「報關報檢費等費用需購車人承擔」的條款。肖某林、張某倚仗實際控制購車人錢財及優勢合同的地位,親自或唆使被告人劉某某、姚某某等採取聚眾造勢、站腳助威、裸露紋身、言語威脅等方式對購車人進行心理壓制,向購車人索要佔約定車款比例10%至30%的報關報檢費等費用,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以肖某林、張某為糾集者,劉某某、姚某某等為成員的惡勢力團夥。其中,被告人肖某林組織、指揮、參與作案54起,造成經濟損失四百餘萬元;被告人張某組織、指揮、參與作案48起,造成經濟損失三百九十餘萬元;劉某某參與作案2起,造成經濟損失十六萬元;被告人姚某某參與作案8起,造成經濟損失五十一萬元。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肖某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張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被告人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姚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趙某佳等3人惡勢力團夥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案
經審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趙某佳、楊某共同成立借貸公司,趙某佳擔任法定代表人,楊某為股東,並聘被告人李某某為員工。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間,被告人趙某佳、楊某、李某某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心理,籤訂利息極高的借貸協議,後在履行協議過程中通過肆意認定違約、「以貸還貸」等方式惡意壘高債務,並以暴力催討、威脅恐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強行索要被害人錢款,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以被告人趙某佳為糾集者,被告人楊某、李某某為積極參與者的惡勢力團夥。期間,三名被告人通過上述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任某10餘天、非法拘禁被害人陳某某2-3天;趙某佳等人通過上述手段敲詐勒索既遂九萬餘元、未遂七十八萬元;被告人楊某敲詐勒索四萬元元,被告人李某某敲詐勒索一萬六千元。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佳犯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下一步,濱海新區法院將繼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嚴懲黑惡勢力犯罪,為全面推進新時代濱海新區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生態、智慧、港產城融合的宜居宜業美麗濱海新城保駕護航。
(刑二庭 李賢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