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優化營商環境便民惠企二十六條措施》(以下簡稱「二十六條措施」),最大限度方便群眾、企業幹事創業。「二十六條措施」將於2021年1月1日在全區全面推行實施。自治區公安廳將適時採取書面與實地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對「二十六條措施」實施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確保每一條措施按時高質量落地生效。「二十六條措施」分別是:
減材料方面提出了8條措施:
辦理依合法穩定住所條件落戶,提供本人的書面申請、房屋產權歸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即可辦理。無需提供物業證明、居委會證明、街道證明、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證明、居住年限證明等。
辦理依合法穩定就業條件落戶,提供本人的書面申請、與用人單位籤訂的勞動合同或工商執照,即可辦理。無需提供物業證明、居委會證明、街道證明、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證明、居住年限證明等。
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申請在大中小城市、建制鎮落戶,提供本人的書面申請、畢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即可辦理。無需提供住所證明、就業證明、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證明、居住年限證明等。
在同一城市、建制鎮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人員申請落戶,按照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原則,提供本人的書面申請、連續居住證明,即可辦理。無需提供住所證明、就業證明、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證明等。
辦理父母、子女投靠落戶,提供本人的書面申請、關係證明,即可辦理。無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證明和住房面積證明。
實行區內跨盟市戶口遷移「一站式」辦理。辦理區內戶口遷移人員,到遷入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準遷和遷移信息通過網上流轉。取消紙質《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
辦理落戶業務時,對落戶地址實際居住(房屋入住)情況的調查,實行「社區民警核查制」,由社區民警調查並及時提供給戶籍內勤,無需群眾提供居住地址證明材料,不得要求群眾找社區民警籤字確認。
推行私家車登記持身份證全區通辦,對戶籍地在我區的內地居民跨地市申請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新車註冊登記的,可憑居民身份證直接辦理,無需提交居住證或居住登記憑證;對持有我區核發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只需提交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切實便利群眾區內異地購車登記。
減環節方面提出了4條措施:
普通保安服務公司在自治區內設立分公司備案不再到公安機關辦理。相關企業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設立分公司業務時,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採集信息並推送至公安機關,辦事企業不再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材料備案。
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等方式將租賃期間的交通違法記錄及時告知承租駕駛人,並引導駕駛人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處理,降低承租駕駛人為處理交通違法記錄需要多地奔波產生的經濟和時間成本,提高租賃汽車的交通違法記錄處理率。
拓寬公安交管12123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違法罰款繳納渠道,形成微信、支付寶、銀行卡均可繳納罰款的繳費模式。
推進公安交管部門與銀保監部門機動車交強險信息共享,具體實施範圍為除摩託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以外車型的交強險信息。
減時限方面提出了4條措施:
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業務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工作效率,將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業務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時限由20日縮短為15日。
新開辦企業印章刻制時間壓縮至1個工作日。
推行自招保安備案、保安公司本盟市內跨區域服務備案、保安證補辦等業務,在申請人相關材料齊全情況下,由原來的20個工作日縮短為即來即辦。
內蒙古自治區區內居民申辦出入境證件時限由7個工作日統一調整為5個工作日(不含郵寄時間)。
便民服務方面提出了4條措施:
旅館業、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材料,非關鍵核心資料且申請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補齊資料的,當場審批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公章刻制許可不設置數量限制。
開通居住證辦理「綠色通道」,為我區集中用工企業和急需用證的外來經商人員提供預約上門辦證服務。
為急需出國(境)的重症病人提供上門辦理出入境證件服務,通過網上(電話)提前預約,出入境管理部門收到預約提示後將在24個小時內上門辦理。
嚴格按照法定事由扣留機動車,除涉及刑事案件和需作司法鑑定等法律規定情形需扣留外,對一般違法或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不予暫扣。
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提出了6條措施:
加大對經濟犯罪防控力度,建立涉企經濟犯罪案件綠色通道,依法打擊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等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營造安全穩定的經濟發展環境。
依法保護企業智慧財產權,加強與企業和行業協會的溝通聯繫,建立警企協作制度措施,保護企業創新創造活力和動力。
依法嚴格規範涉企執法行為。對涉企案件依法審慎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產與合法財產,企業法人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與家庭成員財產。
依法嚴格區分民營企業經營者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民營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等的界限,依法懲治侵犯民營企業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堅決保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產權,完善民營企業訴求和權益維護機制。加強與民營企業的座談溝通,汲取民營企業對公安工作的意見建議。
加大執法辦案內部監管,開展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清理工作,讓民營企業家放心創業、安心經營,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文\北方新報正北方網首席記者 劉曉君 實習生 喬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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