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印發《關於明確「雲執照」電子飛行經歷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為進一步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電子執照的使用,明確飛行經歷的相關概念,提高電子飛行經歷記錄的準確性,除一般要求外,針對141部航校、61部訓練機構、91部和135部運營人也分別做出了具體要求。
通知全文如下: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學、飛行學院、民航千院、航科院、校飛中心、信息中心,體育總局航管中心、AOPA協會:
為進一步規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電子執照(以下簡稱雲執照)的使用,明確飛行經歷的相關概念,提高電子飛行經歷記錄的準確性,現就有關問題要求如下:
一、一般要求
(一)飛行經歷時間,是指為符合航空人員執照、等級、定期檢查或近期飛行經歷要求中的訓練和飛行時間要求,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所獲得的在座飛行時間,這些時間應當是作為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時間,或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從授權教員處接受訓練或作為授權教員在駕駛員座位,上提供教學的時間。
(二)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飛行訓練器或其他經批准的訓練設備。上接受授權教員飛行訓練的時間填寫被帶飛時間。
(三)學生駕駛員作為航空器唯一乘員的飛行時間填寫單飛時間。經局方批准,學生駕駛員在需要一名以上飛行機組成員的飛艇_上行駛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也可填寫單飛時間。
(四)在已取得等級的航空器上作為操縱裝置的唯一操縱者的飛行時間填寫機長時間,但接受授權教員教學的飛行時間除外。
(五)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相應的運行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_上擔任機長時的飛行時間填寫機長時間。
(六)作為持有商用駕駛員執照或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的駕駛員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者相應的運行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上作為副駕駛在機長監視下履行機長職責的飛行時間填寫監視機長時間(SPIC)。
(七)已持有單發私照或商照在授權教員監視下,履行多發飛機機長職責的時間填寫監視機長時間(SPIC)。
(八)對於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在教員或檢查員監視下建立機長運行經歷的時間,填寫機長時間(U/S)。
(九)作為授權教員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駕駛員座位上提供教學的時間填寫教學時間。
(十)在型號合格審定為或者相應運行規章要求配備一名以上駕駛員的航空器_上擔任副駕駛的時間,填寫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
(十一)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只有一名駕駛員操縱,但運行規章要求配備一名副駕駛的航空器上擔任副駕駛時,可將飛行時間的50%計入副駕駛飛行經歷時間。
(十二)在非中國籍民用航空器。上的飛行經歷時間不得錄入雲執照電子飛行經歷記錄本。
二、對於141部航校
(一)使用航空器實施的執照或等級定期檢查、熟練檢查、教員更新檢查和教學檢查,在雲執照中填寫「141訓練」,申請人選擇飛行員職位,考試員選擇教員職位,申請人和考試員同時填寫機長時間。
(二)使用航空器實施的課程階段檢查或者執照或等級實踐考試,在雲執照中填寫「141訓練」,申請人選擇飛行員職位,考試員選擇教員職位。對於檢查通過的,按照經批准的訓練大綱,申請人填寫被帶飛時間時,考試員填寫教學時間;申請人填寫機長時間時,考試員填寫機長時間。對於檢查未通過的,申請人填寫被帶飛時間,考試員填寫教學時間。
(三)訓練課程以外飛行(如試飛、調機等)在雲執照中填寫「91運行」,具體要求依據本通知「一般要求」填寫。
三、對於61部訓練機構
(一)61部訓練機構是指按照CCAR-61部實施執照或等級訓練的91部運營人,不包括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
(二)使用航空器實施的執照或等級定期檢查、熟練檢查和教員更新檢查,在雲執照中填寫「61訓練」,申請人選擇飛行員職位,考試員選擇教員職位,申請人和考試員同時填寫機長時間。
(三)使用航空器實施的執照或等級實踐考試,在雲執照中填寫「61訓練」,申請人選擇飛行員職位,考試員選擇教員職位。對於檢查通過的,按照經批准的訓練大綱,申請人填寫被帶飛時間時,考試員填寫教學時間;申請人填寫機長時間時,考試員填寫機長時間。對於檢查未通過的,申請人填寫被帶飛時問,考試員填寫教學時間。
(四)訓練課程以外飛行(如試飛、調機等)在雲執照中填寫「91運行」,具體要求依據本通知「一般要求」填寫。
四、對於135部運營人
(一)在航空器或飛行模擬機上實施的訓練、熟練檢查和實踐考試在雲執照中填寫「135運行」。
(二)使用航空器實施熟練檢查,申請人選擇飛行員職位,填寫機長時間或副駕駛時間,考試員在駕駛員座位,上實施檢查時,選擇教員職位,填寫機長時間。
(三)使用航空器實施的執照或等級實踐考試,申請人選擇飛行員職位,考試員選擇教員職位。對於檢查通過的,按照經批准的訓練大綱,申請人填寫被帶飛時間時,考試員填寫教學時間;申請人填寫機長時間時,考試員填寫機長時間。對於檢查未通過的,申請人填寫被帶飛時間,考試員填寫教學時間。
五、對於實施非飛行訓練運行種類的91部運營人
在航空器、飛行模擬機上實施的涉及執照或等級以外的訓練和檢查在雲執照中填寫「91運行」,受訓人員或申請人選擇飛行員職位,填寫機長時間或副駕駛時間,實施訓練人員或考試員在駕駛員座位上實施訓練或檢查時,選擇教員職位,填寫機長時間。
六、注意事項
(一)學生駕駛員單飛或者機長訓練時,授權教員不得填寫任何飛行經歷時間或者教學時間。
(二)作為授權教員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駕駛員座位以外(如教官臺)的時間,不得填寫任何飛行經歷時間或教學時間。
(三)對於141部航校,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按照經批准的訓練大綱實施的訓練填寫被帶飛時間。對於飛行訓練器,經批准的訓練大綱以外的時間或者超出規章規定的相關課程最大訓練器訓練時間限制的時間,不得填寫任何飛行經歷時間、被帶飛時間或教學時間。
(四)對於61部訓練機構,在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上實施運動駕駛員執照、私用駕駛員執照、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訓練時,填寫的飛行經歷時間、被帶飛時間或教學時間不應超過以下時間:
1、運動駕駛員執照:2小時。
2、私用駕駛員執照:2.5小時。
3、商用駕駛員執照:5小時。
4、儀表等級:20小時。
七、其他要求
(一)各141部航校、61部訓練機構、91部和135部運菅人應高度重視雲執照電子飛行經歷記錄填寫工作,建立健全規範填寫制度和內審流程,提高電子飛行經歷記錄的準確性。
(二)所有飛行員應在雲執照中認真如實填寫電子飛行經歷,飛行人員申請執照或等級所依據的飛行經歷時間以電子飛行經歷記錄為準,如發現虛假填寫飛行經歷,經核實後嚴肅處理。
請各地區管理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監管局、141部航校、61部訓練機構、91部和135部運營人。
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2018年8月24日
了解更多通航資源,盡在通航資源網(www.GARNOC.com)
4薦聞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