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生產的知名汽水「北冰洋」推出易拉罐產品後,更換了新包裝,卻發現舊包裝被濟南某公司模仿,「北冰洋」公司為此起訴至法院。 北京西城法院判決濟南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33萬元。
據了解,北京某公司1950年開始註冊「北冰洋」文字商標以及雪山白熊的圖形商標,北冰洋汽水誕生於上世紀50年代,有著極高的品牌影響力,毛主席時代北冰洋汽水是國宴指定飲品。
2011年,北冰洋推出了易拉罐產品,經過原告持續地營銷和推廣,銷售範圍已覆蓋全國,市場佔有率位居同行業前列。北冰洋汽水於2014年5月被評為第一批北京老字號最具代表性產品,北冰洋商標多次被北京市工商局評為北京市著名商標。
2018年5月,原告在北京市大興區發現濟南某公司生產銷售的「桔味汽水」易拉罐產品使用了與北冰洋汽水易拉罐系列產品極為近似的包裝裝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北京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濟南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被告濟南某公司辯稱,該公司的商品與北冰洋包裝、裝潢不近似,且原告的包裝已經停止使用,該包裝裝潢不具有顯著性,不應予以保護。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本案中,雖然北冰洋包裝存在新舊包裝交替使用的事實,但舊包裝並未從市場上退出,且即便原告不再繼續使用舊包裝,舊包裝上承載的商譽仍歸屬原告,濟南某公司不能因此不勞而獲。
經對比,濟南某公司生產銷售的桔味汽水包裝與北冰洋舊包裝聽裝桔味汽水的包裝在色彩搭配、包裝布局設計以及主要裝飾元素排布順序等方面均相同,公眾難以進行區分,構成包裝近似,易造成混淆。
故法院判決濟南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北京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33萬元。
法官表示,「北冰洋」是北京市著名商標,原告亦為中華老字號,新舊產品包裝的交替使用,是市場主體防偽、更新換代的重要手段,即便舊包裝已經棄用,也不意味著舊包裝進入公有領域,任由其他經營者攫取。
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