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徵管機制轉變 信息共享「壁壘」逐漸被打破

2020-12-22 中國經營報

杜麗娟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的實施,使稅務機關的徵管機制從重企業納稅人逐漸轉向了企業納稅人和自然人納稅人並重。

不過,在公安、央行、工商、稅務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尚未打破之前,自然人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完全共享仍然存在難度。

《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到,新個稅法實施半年多,包括國家發改委、央行等多個部門相繼發布關於個人徵信以及個人信息聯網的若干通知,以推動各部門信息共享。

「今年以來,我們加強了與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凡是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相關資料信息的,不再讓納稅人提供。」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近日表示。

以《車輛購置稅法》為例,目前已經實現稅務機關和公安交管部門之間車輛購置稅完稅或者免稅信息的電子化傳輸。

「一人一號」

根據現行稅法,《稅收徵管法》是個稅徵管的法律依據和保障。伴隨著專項附加扣除內容的實施,對稅務機關來說,不僅要面臨稅款計繳方式的挑戰,還需要處理海量的涉稅信息。

7月25日,一位地方稅務系統人士分析,1月1日新個稅法實施後,納稅人可以在個稅APP上申報6項專項附加扣除的內容,稅務機關後期對納稅人申報內容的真偽,需要公安、衛生、民政、教育等部門提供或協助核實。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舊個稅法,新個稅法明確規定將建立「一人一號」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這大大減輕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量。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有關事項的公告》,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是自然人納稅人辦理各類涉稅事項的唯一代碼標識,稅務機關應為自然人納稅人查詢本人納稅人識別號提供便利。

公告對於納稅人辦理納稅人識別號的時間、渠道及所需資料(如有效身份證件)給予了明確說明,並詳細解釋了納稅人識別號的具體用途(如用以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項)。

上述稅務人士解釋稱,一人一號的納稅人識別號,對於納稅人來說相當於是核驗身份的一個重要標誌,通過納稅人識別號,稅務機關能夠全面掌握納稅人的涉稅信息,一旦發現有違規現象,可以追溯每個具體環節,從而提高稅收合規性。

根據新個稅法規定,納稅人須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其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納稅人,其身份號碼即為納稅人識別號;二是無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臺人士),其納稅人識別號主要以護照等證件從稅務局獲取識別號為準。

普華永道個人所得稅服務團隊華北地區合伙人楊治中認為:「個稅徵管體制的變化,將自然人納稅人稅務合規情況納入到個稅徵信記錄的建設,標誌著中國從過去強調企業納稅人徵管逐步走向自然人納稅人徵管,這從制度上規範和提升了自然人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此外,從新個稅法實施半年來的情況看,對於收入所得單一的納稅人,其收入來源主要是僱傭單位發放,因此這部分人群的彙算清繳主要由納稅人自己申報,稅務機關主要通過扣繳義務人督促個人完成。

聯網懲戒

「對稅務機關來說,有效共享和處理納稅人的涉稅信息,是新個稅法將專項附加扣除落到實處的重要前提」。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訴記者。

長期以來,我國的徵管機制是建立在以企業納稅人為主要徵管對象的基礎上,對於自然人直接徵管其實經驗缺乏,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較難推進。

儘管《稅收徵管法》規定,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是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現代化建設的一個任務,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各部門難以達成共識,所以實質性的信息共享並沒有完全實現。

「新個稅法實施後,增加了專項附加扣除內容,這對信息共享提出了很大挑戰,從合規操作角度看,與專項附加扣除內容相關的部門有責任協助稅務機關核實信息。」上述稅務系統人士分析。

在此背景下,今年開始,各部門也在大力提高信息整合水平,以消除涉稅信息共享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7月中旬,國家發改委就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全面實施個人所得稅申報信用承諾制,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建立自然人失信行為認定機制。

一位稅務系統人士透露,新的個稅稅制需要個稅徵管制度作出相應變革,目前多部門已經開始進行信息共享探索,並建立納稅人信用信息系統。「在這些工作啟動後,稅務機關也會抽查和核驗納稅人的申報信息,從而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體系。」

在上述部門啟動信息聯網核查後,稅務機關對稅收違法打擊也會趨嚴。

國家稅務總局通報稱,從2015年啟動至2019年6月,全國稅務機關累計推送多部門聯合懲戒31.49萬戶次,其中公安部門配合阻止出境 5773人次;1.98萬名「黑名單」當事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限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職務。

通報稱,對於稅收違法「黑名單」案件當事人,將全部納入納稅信用D級範圍,依法採取更嚴格的發票管理、出口退稅審核和高頻次稅收檢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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