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員工達成《和解協議書》,由單位補償員工公積金,單位違約後員工提起訴訟,法院不予支持。
單位與員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書》,由單位來補償員工欠繳的住房公積金,但單位拒絕履行。
員工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履行,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在《和解協議書》中關於住房公積金補償的約定,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強制規定,依法應為無效,不予支持員工的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羅某系某酒店員工,2019年5月28日,羅某與某酒店籤訂《和解協議書》一份,約定:……2、甲方(某酒店)為乙方(羅某)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繳部分,補繳方式有以下兩種:
第一種方式為乙方申請將個人應繳部分交至甲方財務部後,統一由甲方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補繳事宜。
第二種方式為乙方向甲方申請領取現金,由乙方自行到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補繳手續。
若乙方選擇第二種方式,表示乙方明白該款項僅用於補繳住房公積金,若乙方未按用途使用該款項,乙方自願承擔相應後果。乙方申請補繳方式為自行補繳;根據單位應繳部分計算方式,甲方為乙方補繳公積金的單位應繳部分為30598元……。
上述協議籤訂後,因某酒店未按約定時間支付補償款項,羅某主張無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均有明確規定,單位與職工均應嚴格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事項。
根據前述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繳納部分及職工繳納部分,由單位統一繳存,單位是公積金繳存的法定主體;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亦應滿足具體條件,並履行法定程序。
本案中,雙方雖在《和解協議書》中約定將單位應繳納部分的住房公積金直接補償給羅某,由其自行辦理補繳,但羅某並非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的法定主體,其亦承認因客觀情況無法一次性補繳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部分。
由此可知,雙方關於住房公積金補償的約定,實際上突破了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繳存和提取程序,將單位繳存部分直接補償給個人,明顯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強制規定,擾亂了國家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秩序,依法應為無效。
據此,羅某請求某酒店向其直接支付住房公積金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羅某對於住房公積金的訴求,可以依法另行主張權利。
律師觀點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對公積金的繳納、管理等均有強制性規定。根據規定,個人不能作為繳納公積金的主體,所以由單位直接補償員工公積金的約定因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員工據此約定提起訴訟不能獲得法院支持。
但是,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員工可以通過該規定另行主張自己的權利。
來源:芙蓉律師事務所
編輯整理:易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