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廣州市幼兒園條例》(下稱《條例》)。為實現「幼有優育」,《條例》明確幼兒園應當以公益性和普惠性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參與。用地上優先保障、新增教育經費優先向幼兒教育傾斜、每個鎮、街道轄區內至少有一所公辦園——《條例》從多方面推動幼兒教育發展,違反《條例》相關規定將面臨最高20萬元的罰款。
布局:富餘公共資源優先建公辦園 鼓勵企事業單位等自辦園
《條例》明確要求,幼兒園的建設與管理應當以公益性和普惠性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鼓勵社會參與,構建均衡、優質、安全的幼兒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保障幼兒教育需求。
在用地保障上,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幼兒園的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幼兒園規劃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幼兒園用地不足的區域應當通過區域用地功能調整、在城市更新時增加幼兒園用地面積等方式優先保障幼兒園用地需求。
此外,街道騰退空間、鄉村公共服務設施、中小學布局調整的空餘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鄉建設用地、納入軍民融合戰略與地方合作經營的軍隊物業等富餘公共資源,優先用於舉辦公辦幼兒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辦幼兒園,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
《條例》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符合國家、省關於公辦幼兒園學位佔比要求的基礎上,逐步增加公辦幼兒園學位數量。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個鎮、街道轄區內至少設置一所公辦幼兒園。常住人口超過十萬的鎮、街道應當按照人口比例相應增加公辦幼兒園數量。
同時,鼓勵和支持機關、鎮街、集體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等舉辦幼兒園,在為本單位職工子女入園提供便利的同時,為社會提供普惠性服務。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租金、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支持單位和個人以多種形式舉辦不同類型的幼兒園,滿足社會對幼兒教育服務的多樣化需求。
在經費保障上,《條例》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幼兒教育經費,合理安排相關財政預算,新增財政性教育經費優先向幼兒教育傾斜。市、區人民政府和幼兒園舉辦者應當健全工資和福利待遇制度,依法保障幼兒園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其中民辦幼兒園教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當地幼兒園教職人員行業工資收入水平合理確定。
保育:不得提前教授小學內容 提出家園共育理念
在幼兒園招生方面,《條例》規定,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測驗或者考試,不得以奧數、珠心算、書寫拼音、漢字或者外語等能力作為入園標準。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條例》規定,幼兒園應當遵循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創設良好環境,使幼兒健康快樂成長。資料圖。)
《條例》還提出家園共育的理念,規定幼兒園應當主動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交流幼兒身心發展狀況,指導開展科學育兒。幼兒園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面向家長的科學育兒知識培訓。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配合、支持幼兒園開展保育教育。
對於禁止從業的情形,《條例》要求幼兒園不得聘任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品行不良、損害幼兒利益,有嚴重違反師德行為的;經有關醫療機構鑑定患有精神性疾病、有精神病史、慢性傳染病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疾病的; 有性侵害、性騷擾、虐待兒童等不良記錄的;有吸毒、酗酒行為的;其他可能危害幼兒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人員。
保障:有條件可建立家長陪餐制度 違反條例規定最高罰20萬
在安全保障方面,《條例》要求幼兒園應當在主要出入口和幼兒生活、活動的公共區域,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裝置,並按照規定時間保存錄像資料。幼兒園發現幼兒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幼兒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成年人負責接送,幼兒園不得將幼兒交與其他人員。
在營養配給上,《條例》強調幼兒園應當根據幼兒生長發育需求,制定帶量食譜,確保食品品種多樣化且合理搭配。幼兒園應當建立園長陪餐制度,有條件的幼兒園可以建立家長陪餐制度。
對於違反居住區配套園建設規定的法律責任,《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將配套幼兒園園舍、場地、附屬配套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改正。
幼兒園園舍場地、保育教育場所和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省、市規定要求的;違反相關招生規定;開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教學活動的;聘用不符合規定人員的;未執行相關 安全管理要求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園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幼兒園每周一的升旗儀式。資料圖)
幼兒園工作人員禁止性規定:
幼兒園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工作職責,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打罵、猥褻、恐嚇、侮辱、虐待、歧視幼兒,或者指使他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行為;
(二)向幼兒宣講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內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適宜幼兒觀看的影像;
(四)使用電視、投影等電子產品超出合理次數,或者每次使用時間超過十五分鐘,每日總時長超過一小時;
(五)向家長索取財物或者要求提供與保育教育工作無關的便利,隨意扣留、沒收幼兒物品;
(六)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時間內安排興趣班、特長班、實驗班並額外收取費用;
(七)要求或者變相要求家長購買教材、教學輔導材料;
(八)在保育教育活動中遇突發危險時,擅離職守、自行逃離,沒有優先保護幼兒安全;
(九)組織幼兒參加商業性質的表演、競賽活動;
(十)洩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獲取的幼兒及其家庭成員個人信息;
(十一)其他侵犯幼兒人身權利或者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條例》出臺背景:關注民生熱點 推動學前教育立法
從2017年起,市人大常委會就圍繞如何促進學前教育發展,深入開展常委會領導關於學前教育重點課題調研、辦理代表重點建議、連續出臺學前教育相關的決議和決定等。
《廣州市幼兒園條例》立法,是市人大常委會推動學前教育工作的重要環節。市人大常委會充分了解掌握廣州市學前教育的短板及需求,借鑑其他省市在幼兒園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做法,將國家、省、廣州市有關學前教育的最新要求與做法制度化、法規化,在地方法規層面對廣州市學前教育的性質、政府職責、投入體制、管理體制、辦園體制、師資隊伍建設、資源配置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通過立法的規範、引導和促進作用,多渠道擴充學前教育資源,有效提高幼兒教師待遇,提升幼兒園管理質量,加快形成以公辦為主體、普惠優質均衡為特色的學前教育發展格局,實現「幼有優育」目標。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魏麗娜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黃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