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有權利對被執行人的房屋提起強制執行,這樣法院會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等待拍賣;但同樣的,法律也賦予了案外的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權利,因為實際工作中的財產關係不是簡單的明示,其背後有可能隱藏有其他不知道的合法交易行為。
01
遇到這案外人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只能耐心等待審查結果
案外人會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收到申請後,會立即展開對查封房屋的可能性和交易等行為的核查。
這個時候,從申請執行人的角度來說,內心肯定是非常焦急的,但是卻什麼也做不了,只能耐心的等待審查的結果,或者同時自己也查找一些其他財產線索,收集有利於自己執行申請的證據。
對執行房屋來說,以下情況,執行異議基本成立,申請執行人只能另行查找財產線索: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籤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02
如果法院組織執行異議聽證會,申請執行人要積極參加了解情況,尋思對策
通常,執行異議的案件法院會初步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看其申請的材料和提供的證據,特別對有的事實不清的,證據不明,存在明顯爭議的,還會組織多方當事人開一個聽證會。
申請執行人要積極參加聽證會,這樣可以全面透徹的了解異議情況,同時要收集一些關於申請強制執行的財產情況的證據,對異議人的申請進行答辯和駁斥。司法實踐中,存在有的異議人是被執行人請來擾亂進程,或者是其親屬扮演的角色,所以申請執行人要儘可能收集一些反駁證據來應對。
結語
案外人申請了執行異議,如果其異議沒被法院所採納,還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之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來查明爭議的事實,具體情況申請執行人只能耐心等等法院的裁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