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朋友諮詢,分公司負債很多被法院執行了,總公司有責任嗎?有什麼風險?
其實,現實中存在很多類似的案例。先舉個簡單的例子,A為B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因與C存在良好的合作關係,為此,A為C公司的對外負債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後因C公司無力償還債務被債權人提起訴訟並被法院強執,A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也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強執過程中,債權人發現A和C的財產均不足以覆蓋其債權,但是B公司資金實力很雄厚,為此,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要追加B公司為被執行人。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請求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B公司到底要不要承擔責任呢?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當然,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責任,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其次,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而被列為被執行人時,債權人可以申請變更或者追加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作為被執行人,此時,法院是可以執行該分支機構的法人名下的財產。
並且,如果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法院還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換句話說,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負債的分支機構的財產會被執行,如果財產不夠,那麼分支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也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該分支機構的主體身份,否則無法執行法人或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上述情況發生的前提是:債權人必須證明A確實是B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果A不是B公司的分支機構,而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單獨的營業執照等主體資質,那麼A的對外負債就應該由A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債權人此時無權要求B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承擔責任,當然更無權執行B公司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綜合上述分析,無論是作為分支機構的法人,還是分支機構的債權人,在事件發生前均應做好相關制度安排或盡職調查等,以避免日後引發風險,造成損失。在此,筆者提醒大家注意:
1、對於法人來講,其設立分支機構後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授權及各項審批制度,務必要對各分支機構嚴格管理,尤其是分支機構對外負債或對外擔保等情形,必須經過法人相關機關的審批流程才可以實施,以避免後續風險。
2、對於債權人來講,務必要提前做好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的主體資質情況、資信情況、財產等情況,在盡職調查完成後籤署相關合同等交易文本之前,務必要再次核實確認各方籤署主體的主體資質等情況,並要求各籤署主體提交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等相關資質文件,避免日後債權無法獲得清償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