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分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這一規定,明確了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常常聽說分公司可以獨立核算,也可以非獨立核算,到底什麼是獨立核算?什麼是非獨立核算?
「獨立核算」是指分支機構單獨對其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會計核算。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並配備會計人員,並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是指分支機構沒有完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帳簿體系,只記錄部分經濟業務所進行的會計核算,全面核算任務由總機構完成。
我要被派去的是一家規模比較大的分公司,分公司有自己的財務部門,除了我還有兩個會計,一個出納,會計核算單獨開了帳套,每個月也要向總公司報送財務報表,這個很顯然是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至於非獨立核算,我想更多的理解為票據都拿到總公司統一入帳核算吧,作為總公司的一個部門段。
細想一下,分公司如果自己有經營業務,其實獨立核算是最好的,畢竟你涉及開票收款,涉及報稅填寫報表等一系列的事情,如果帳務分不清,這塊其實也挺麻煩的。
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當然也沒有註冊資本,這點我們從營業執照上也可以看出來。
這是公司的營業執照。
編輯
這是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編輯
分公司的營業執照沒有法人代表和註冊資本,只有負責人。
分公司沒有註冊資本,但是分公司也需要有啟動運營資金,不然無法生存,一個公司資產的來源要麼是股東投入(註冊資本,體現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裡面),要麼是負債(比如借款等,體現在資產負債表的負債裡面),分公司沒有註冊資本,他的運營資金主要來源其實就是總公司的劃撥。
所以,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情況下第一筆分錄就是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資金劃撥-總公司
總公司相應的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資金劃撥-分公司
貸:銀行存款
期末編制財務報表時候,總公司會取得分公司財務報表,做匯總報表,內部往來會相互抵消掉。
假設稅稅念公司註冊資本200萬,實繳資本200萬,2020年成立了一家外省分公司稅稅念××省分公司,同時向分公司撥付了100萬運營資金。
總公司:
借:其他應收款-資金劃撥-分公司 100萬
貸:銀行存款 100萬
分公司: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其他應付款-資金劃撥-總公司 100萬
除了此筆業務,總分公司均未發生任何業務。期末分公司向總公司報送財務報表,總公司匯總後出具匯總後的匯總財務報表(這裡我們不叫合併報表)
編輯
從匯總底稿我們可以看出,分公司是獨立核算,單獨出具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日,總分公司匯總後,抵消掉內部往來,整體體現了總分公司的合計數據。資產200萬,所有者權益200萬。
分公司後續發生經營業務,相應的利潤表,資產負債表都會有發生數,匯總時候就相對要複雜一些,但是也不是太難,按照總子公司合併報表的要求,我們定期核對清楚內部往來,做好抵消,其實也不是難事。
假如稅稅念××省分公司2020年發生營業收入20萬(均對外收入,不考慮增值稅),營業成本10萬,期間費用5萬,總公司無任何業務。分錄簡化為下面三筆。
借:銀行存款 20萬
貸:營業收入 20萬
借:營業成本 10萬
貸:銀行存款 10萬
借:管理費用 5萬
貸:銀行存款 5萬
期末,分公司將財務報表報送總公司,總公司匯總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如下。
利潤表,總部未產生如何業務,分公司按分錄編制利潤表如下,匯總後如下。
編輯
資產負債表如下:
編輯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本期錢都是分公司掙的,匯總報表體現資產(貨幣資金)和未分配利潤增加的5萬,其實就是分公司本期實現的收益。匯總後體現了總分公司整體的情況。
當然,實際中總分公司的業務肯定遠遠比案例中的情況要複雜,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其實大概思路也就如此,只是細節的方面我們在實際中再具體把握即可。
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的事情考慮了,我們再看看稅務關係的處理。說起稅務關係,很多人又會提起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
在相當多的人意識裡,獨立核算就是意味著稅務關係獨立,需要獨立申報納稅,而非獨立核算就不需要獨立申報納稅。其實這是不正確的。
是否獨立納稅和是否獨立核算並沒有什麼關係,不管是否獨立核算,在稅務關係上都是一樣的,是否獨立核算是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規範要求而已,並非稅務上的規定。
稅務上怎麼申報納稅,具體我們從不同稅種來進行分析。
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分支機構的增值稅一般情況下就地申報納稅。
所以,增值稅一般情況下就地申報納稅,也就是分公司自行開票,抵扣,申報納稅當然有沒有匯總繳納增值稅的?
肯定是有的,但是條件很苛刻。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重新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74號,以下簡稱74號文)規定,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按照74號文件規定的辦法匯總納稅。
所以說這個條件是十分苛刻的,得經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畢竟典型的就是我國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它們就是財稅專門發文規範了的。
編輯
編輯
當然,這些分支機構的名單的變更也是財稅部分發文明確的。
城建稅及附加
城建稅和附加都是以實際繳納的流轉稅為基數計算繳納的,增值稅獨立納稅,那麼很顯然,城建稅和附加也是獨立納稅。
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所以分公司完全可以成為獨立的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一般情況下,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其實都是獨立發放工資的,只是說工資的考核標準和控制是由總部制定,分公司只是執行發放而已。
但是實際上如果分公司獨立發放工資,那麼最好是分公司獨立扣繳申報納稅比較清晰。
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分公司如果有房產土地,那麼按照企業自有房產價值和土地面積計算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時申報繳納即可。
所以我們發現,其實不管你是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在稅收上其實都不影響,分公司基本是作為獨立納稅人單獨申報納稅的。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最為特殊的,也是很多人存在誤區的一個稅種。很多人認為獨立核算就獨立納稅,非獨立核算就合併納稅的認識其實落實到實操就是以對企業所得稅的認識出發的。
那實際上肯定也不是這樣的。
企業所得稅是法人所得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正常情況是無需獨立申報企業所得稅的,不管你是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適用本辦法(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
所以,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除非另有規定,分公司都不需要獨立彙算清繳,都是執行的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相關規定。
稅稅念公司及其分公司2020年一季度收入、成本、利潤總額如下
編輯
企業所得稅預繳
總公司申報
總公司先計算年第一季度應納所得稅額=450*25%=112.5萬元。總公司填表如下:
編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六條明確,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
所以總的總機構應該分攤50%。總公司應分攤的所得稅額=112.5萬*50%=56.25萬元
編輯
分公司申報
分公司應該分攤剩下的50%分公司應分攤的所得稅額=112.5萬*50%=56.25萬元
由於稅稅念只有一個分公司,所以這裡分公司直接按50%繳納。
編輯
分公司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如何填寫?
第20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比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比例」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的分配比例。所以稅稅念分公司這裡按照分配表填寫100%。
第21行「分支機構本期分攤應補(退)所得稅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填報其總機構出具的本期《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配所得稅額」列次中列示的本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所得稅額。所以,稅稅念分公司這裡填寫562500。
編輯
彙算清繳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所以這裡分公司還是要彙算清繳的,但是分公司彙算清繳是和總公司填的表是不一樣的,總公司填寫的是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分公司填寫的和預繳時候填的申報表一樣,填寫的是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
這個案例中由於稅稅念公司只有一個分公司,所以出現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那就是分公司直接分走了50%的企業所得稅。
而我們看看分公司的收入、利潤是多少?
編輯
天啊,只有區區100萬,正常如果分公司獨立申報企業所得稅,只需要在當地繳納12.5萬的企業所得稅,而現在按總公司給的比例繳納後,實際繳納高達56.25萬。
是不是非常不合理?所以很多時候為什麼總公司讓分公司在當地獨立納稅,就是這個道理,那獨立納稅能行嗎?不是按規定都得匯總納稅嘛。
其實實操中很多獨立納稅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正常情況下,只有分公司應向其省主管稅務機關做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報告,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總公司應向其省主管稅務機關做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報告,填報《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總分機構信息備案表》後,納稅人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會後才會出現A202000、A109000、A109010,才能在實操申報時候實現匯總納稅。
而實際情況下,很多分公司及總公司沒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明及所得稅分配表,所以系統裡面就給弄成「獨立納稅人」獨立繳納了企業所得稅。而由於地域稅源之爭的原因,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往往不會主動給予提醒糾正,所以也就將錯就錯了。
那麼如果現在分公司沒法獨立納稅,也只有一個分公司,如何解決這種分配不合理的情況呢?
有一個方法就是利用總部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來平衡。我們看預繳申報表有一個欄次,那就是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分分攤所得稅額。
編輯
如果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分的收入、資產、職工薪酬等獨立核算,那麼其可以單獨視同為一個分支機構參與分配。這裡就相當於在總部所在地多了一個分配機構,自然可以稀釋掉分公司的所得稅額。通過事業部又把分公司的稅分一部分回總部所在地。
比如稅稅念總公司下設了一個銷售事業部,事業部獨立核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進行第二輪分公司之間的分配。
具體出現了下面的結果。
編輯
經過二次分配,又從分公司50%的比例中分回了83.31%,這樣就合理的多了。
分公司的核算和稅收都梳理的差不多了,五一節過後到分公司上班,心裡也大概有底了。說得比較籠統,不過是一個大概的方向,具體實操還有很多細節,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編輯
來源 : 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