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吵架氣死人,賠償18000元
兩位素不相識的居民李某和彭某吵架,一方在吵架後死亡,吵架的另一方該負責嗎?
事件起因是因為:彭某送女兒上學的時候發現,前邊被一輛小橋車擋住了去路,所以就撥打了電話去通知車主移車,而這輛車的車主正是死者李某的女婿,當時李某目睹彭某尋找車主的全過程,在明知是其家人汽車的情況下也未主動聯繫車主,彭某怒上心頭與李某發生口角。
爭吵大約持續6分鐘左右,後彭某離開了現場。彭某離開後,當天中午,李某出現吐血現象被其女婿送往醫院救治,同年12月17日,李某經反覆搶救無效死亡。李某的妻子及女兒將彭某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氣死人」的官司。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事件起因、雙方過錯程度、因果關係等因素,酌情認定李某的死亡損失由其自行承擔97%的責任,彭某承擔3%的責任,判決彭某賠償李某家人約18000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
案例二:兩位大媽吵架被活活氣死一個,氣死人的賠7萬元!
鍾大媽和李大媽都在一家針織廠工作,李大媽負責分配工作,鍾大媽負責圍巾縫製工作。整個工資都是計件提成的。結果有一天鐘大媽覺得自己分到的任務比較少,覺得是李大媽故意這麼做的,直接找李大媽質問,雙方發生了激烈爭吵。兩個人爭吵半天后,經過同事們的勸解,才消停下來,各自回到了自己的工作崗位。不一會,鍾大媽「咣當」一下倒在了工作崗位上。
醫院對鍾大媽的經診斷是:1、右基底節區巨大血腫;2、腦室積血;3、腦疝晚期;4、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
鍾大媽家人認為,鍾大媽長期患有高血壓,而且都在針紡廠上班,其對鍾大媽患有高血壓應當是明知的,李大媽在明知鍾大媽有高血壓的情況下與其發生爭執,導致鍾大媽高血壓病發死亡。
因此,李大媽應對鍾大媽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要求李大媽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21萬餘元。
據此,法院進行了宣判,法院認定,鍾大媽和李大媽都是工作上的關係,兩個人除了工作以外,其他並無任何生活交集,所以可以認定為李大媽並不知情,所以主觀上沒有故意追求鍾大媽死亡的行為。同時,鍾大媽也沒有導致自己死亡的過失,這種情況下,當損害發生時,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
案例三:氣死人付家屬經濟幫助6萬元
2017年12月6日晚9時許,張忠某與尹某旺、尹某盛因瑣事發生爭吵。後尹某旺、尹某盛去家裡找張忠某,但張忠某沒有在家。張忠某的哥哥張向某聽說此事後,向尹某旺、尹某盛說明情況時,被兩人用棒球鎖毆打,造成身體多處受傷。當晚,張忠某得知此事後,急忙往張向某被打地點趕,但因此事受到刺激及生氣,途中突發心臟病,被送醫院就醫。經診斷,張忠某為心肌梗塞,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張忠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尹某旺、尹某盛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忠某系在與尹某旺、尹某盛吵架,且聞聽其哥哥因為自己的事還被該兩人毆打後,因心肌梗死死亡,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個人身體原因,但張忠某與尹某旺、尹某盛的吵架及該二人毆打他哥哥的行為,有誘發張忠某心肌梗死的可能性。綜合本案案情及尹某旺、尹某盛的過錯程度,並對張忠某家屬主張的各項經濟損失核實後,高新區法院法官經多次耐心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最終使得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尹某旺、尹某盛給付張忠某家屬經濟幫助6萬元。
咱們來說說這個氣死人這事兒犯不犯法。
一般的罵人行為,例如輕微罵幾句,但不存在強烈的、刺激性的,如果對方死亡,不應當承擔責任。可如果強烈的、刺激性的言語攻擊,不僅有悖於社會道德,也違反法理精神,需為自己的行為引發的後果承擔一定的責任。
按實際情況,「氣死人」不是殺人,肯定不承擔殺人的責任,但並不見得不承擔法律責任。「氣死人」有兩種情況,如果是以侮辱和誹謗的形式來「氣死人」,肯定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另外在精神損害賠償中,侮辱和誹謗又是侵犯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如果「氣死人」,一旦能證明侮辱、誹謗情節嚴重,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了。如果行為人明知對方身體有恙,如受到外界刺激情緒激動可能導致死亡,而仍通過言辭侮辱等方式積極追求氣死對方的結果,則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
所以說,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生糾紛,除了不動手外,動口也得掌握分寸,如果對方情緒過於激動或者有什麼過激行為,可直接通過警方予以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切不可衝動實施過激行為從而產生不可挽回的後果。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