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裡關係不和諧,找茬、罵架,「氣死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2020-11-09 寧鄉司法行政

家庭關係、鄰裡關係、集體關係

是構成社會和諧穩定最基本的因素

常言道「遠親不如近鄰」

良好的鄰裡關係

自然形成互幫互助、互惠互利的日常環境

使人如沐春風,幸福感倍增

但因各人性格迥異

現實中鄰舍間別彆扭扭

甚至長久積怨的事例

卻並不少見

「你家田埂多佔了我一鋤」

「你家修路休想從我門前過」

「你平日裡多不正經,我就是看你不順眼」

唉……

臨時起意!牌桌上一言不合就動手

「喂!落地粘灰,現嘎牌噠你又想收回去?」

「上一把你也想收嗒?」

「那你也冇讓我收嗒,咯不準嘞!」

「鬼來噠!你是想打架吧!」

7月6日下午,老糧倉鎮劉某與戴某某在牌桌上因其中一人出錯牌又想收回而引發糾紛,雙方由互拍桌子發展成掐脖子、揮凳子、砸拳頭,造成戴某某口腔黏膜挫傷、牙外傷性脫位鬆動。

經老糧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劉某自願賠償戴某某醫藥費18000元。

輸錢就容易來氣,

不打輸贏吧?

那咱還打牌幹嘛!

鑽個空子!你扯我的花,我砍你的樹

7月30日一大早,資福鎮黎某某家屋場裡的樹木被人譁啦啦砍倒一大片,不是被盜也不是打算出售,而是被人報復了。報復他的人,正是他的鄰居周某某!

事件的起因是,頭一天周某某的愛人在其入戶公路旁栽種了一些花草,但是由於其入戶公路通過黎某某家地坪前,當時修路時倆家已商定此處不能栽種任何東西,因故剛剛栽種的花草就都被黎某某給扯掉了。

認為受到欺負的周某某一氣之下將黎某某家屋場所種的竹子砍掉四五十根、樟樹上十株。經資福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周某某自願賠償黎某某損失1200元,黎某某同意周某某在其入戶公路邊栽種不超過1米高的花花草草。

萬事好商量,

沒有商議的不動手,

有商議的以商量好的為準!

長久積怨!你家打除草劑會毒死我的雞

7月7日上午,老糧倉鎮曾某某請同村居民周某某在自家門口噴灑除草劑。被鄰居胡某某看到後,擔心自家雞吃到打了藥的草會中毒,遂上前制止。

因對倆鄰舍此前有過的矛盾有所了解,周某某隨即停下了手上的動作。誰知曾某某走過來接過噴霧器開始繼續灑藥,胡某某進一步阻止,一個要灑一個攔,糾紛由此產生,從對罵發展成搶噴霧器,繼而拳腳相向,衝突過程中噴霧器噴管被胡某某折斷並劃傷了曾某某的手指,曾某某的孫兒因看到奶奶受了傷,也參與了衝突。隨後,雙方被胡某某的母親拉開。

後經老糧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胡某某自願賠償了曾某某各項費用2100元。

暖語一句,招呼一聲

許能冰釋前嫌

負氣一時,不如關雞三日

菜地糾紛引口角,不歡而散後一方身亡

8月2日一早,寧鄉西部某鎮,均已年近八旬的兄弟倆在菜地勞作時因界址問題當場產生口角,鬧得不歡而散。哥哥經過鄰居家時,還向鄰居抱怨了此事,被鄰居勸說「作為兄長,應放得讓」。

隨後,上述鄰居忙完家務出去串門時,發現弟弟臉朝下倒在菜地裡,喊了幾聲也無應答,情知不妙即大聲呼救。

經當地衛生院急救中心現場確認,弟弟已經身故。寧鄉市公安局刑偵大隊現場勘查後,排除他殺可能,非刑事案件。而與死者發生過爭吵的哥哥則陷入到與之有關的賠償糾紛中。

雖然該糾紛經當地調委會調處後

目前已得到妥善解決

但與之有關的法律問題

小司哥覺得有必要進行一次復盤

——

找茬、罵架……「氣死人」要不要負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可以將「氣死人」的行為分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主觀無惡意。「氣人者」主觀上沒有任何惡意,正常說話,因為對方比較激動導致死亡。「氣人者」主觀上既沒有殺人、害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殺人、害人的行為,因此對死者不承擔責任,但通常會受到道德的譴責。

第二種,雙方在主觀上都有過錯,吵架、鬥嘴的環境、用語的激烈程度不同,行為人承擔的責任也不同——

1.雙方在公眾場合,「氣人者」用語激烈,對受害人進行侮辱、誹謗,受害人無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氣絕身亡的,行為人要負刑事責任。

2.「氣人者」主觀惡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種疾病不敢激動,故意找茬刺激對方,達到懲罰他的目的。如果採用侮辱、誹謗的方式刺激對方,造成對方死亡,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如果採用其他方式刺激對方,使對方身體受到傷害的,將構成故意傷害罪

3.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想通過氣人的方式謀殺他人,於是設計幾個方案,最終把對方氣死。儘管這種殺人的行為不是暴力,也沒有使用兇器,但這種行為只要能夠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應當認定該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此刻,「氣死人」是要「償命」的。

提醒:很多人認為「氣死人」不是殺人,肯定不承擔殺人的責任。但現實中,侮辱和誹謗是吵架雙方的常見手段,在精神損害賠償中,侮辱和誹謗又是侵犯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如果「氣死人」,一旦能證明侮辱、誹謗情節嚴重,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人格權編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寧鄉市司法局新媒體工作室綜合老糧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資福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黃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

編校:胡十八、唐勝華|編審:崔明|核審:吳澤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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