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覃某夫妻2016年來到運城市xx區打工,租住在該某單位家屬樓三樓。兩年來與鄰居都相安無事。2018 年 5 月19日上午9時許,住在二樓的孫某發現衛生間頂部漏水,便上樓要求覃某夫婦開門查看,當時覃某正在上班,只有妻子一人在家,覃某妻子不願開門,孫某便在門外叫罵,雙方越鬧越僵。覃某妻子打電話給老公,覃某急忙趕回家中勸解無效,就報了警。警方來到現場後,對雙方進行勸解。在勸解的過程中,覃某妻子與孫某再次發生爭吵。因孫某年逾七旬,忍受不了言語的刺激,漸漸感到身體不適,隨後倒地身亡。
2018年6月15日,孫某的家屬向xx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追究覃某夫妻的刑事責任並賠償各項損失38萬多元。xx區法院一審認為,孫某是在與覃某夫妻爭吵過程中死亡,兩名被告雖存在過錯,但並不構成刑事責任,因此判決兩名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2404元。覃某夫妻不服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勤某夫妻不服,申請再審,被裁定駁回。
無奈之下,2019年8月,覃某夫婦向xx市檢察院申請審判監督。承辦檢察官審查後認為,該案事實清楚,覃某夫婦對孫某的死亡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且法院劃分雙方的責任承擔比例並無不當。遂作出不支持申請監督的決定。
【吵架對方被氣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四大名著《三國演義》中,有一段經典情節「諸葛亮罵死王朗」:諸葛亮北伐時,王朗不顧76歲高齡,與曹真等人於祁山迎戰諸葛亮,在陣前與諸葛亮挑起舌戰,然而被諸葛亮的言詞所駁倒,一時氣憤自馬背上摔落而死。
重溫經典,只是想引出一個問題:如果「吵架氣死人」這種事發生在當代,「諸葛亮」們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氣死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一般來說,根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可以將「氣死人」的行為分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主觀無惡意。「氣人者」主觀上沒有任何惡意,正常說話,因為對方比較激動導致死亡;「氣人者」主觀上既沒有殺人、害人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殺人、害人的行為,因此對死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種,雙方在主觀上都有過錯,被氣死的人多半都是自身有病,殺死的他的是他自身所患的病症,這是主要責任,而吵架的另一方是發病的誘因,負有次要責任,因此對方沒有刑事責任,不會判刑,但有民事責任,需要進行民事賠償。
第三種、在公眾場合,「氣人者」用詞激烈,對受害人進行人格上的侮辱、誹謗,受害人無法承受,氣絕身亡的,行為人不僅要負刑事責任,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種、「氣人者」主觀上有惡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種疾病不敢激動,故意找茬刺激對方,達到懲罰他的目的。如果採用侮辱、誹謗的方式刺激對方,造成對方死亡,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如果採用其他方式刺激對方,使對方身體受到傷害的,將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五種、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通過氣人的方式謀殺他人的目的,並設計了幾個方案,最終把對方氣死。儘管這種行為不是暴力,也沒有使用兇器,但這種行為只要能夠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應當認定該行為人構成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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