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遷過程中,被徵收人應如何爭取最大利益因千城千策,並沒有統一具體的答案,而在拒籤協議的情況下,房屋卻很可能會遭遇強拆。河南的楊先生即遇到這種情況,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一起看看楊先生在房屋被拆後如何維權。
楊先生在河南洛陽有一套房屋,建築面積60.93㎡。2018年2月9日,因道路建設工程項目,徵收方發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附安置方案),楊先生的上述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因在規定的籤約搬遷期內,楊先生與徵收方未達成補償協議。
2018年11月17日,徵收方作出徵收補償決定事先告知書,11月23日,徵收方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進行了送達,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告知楊先生享有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的權利。但只過了5天,徵收方就將上述房屋拆除。
房屋被拆第二天,楊先生即委託律師將徵收方訴至法院。楊先生稱,徵收方於2018年11月27日將涉案房屋房門撬壞;28日上午將欄杆拆除,晚上將房屋強行拆除,徵收方在強拆前,不僅沒有履行催告義務,而且剝奪了原告陳述、申辯的權利,程序違法。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
不料徵收方辯稱,其對楊先生涉案房屋進行徵遷時均是依法進行,沒有實施任何形式的暴力逼迫搬遷行為,且在拆遷前後均對楊先生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告知並依法送達。徵收方工作人員在徵遷過程中曾到涉案房屋查看,屋門敞開,屋內的物品已經搬空,因此不存在徵收方強制或逼迫其搬遷的情況發生。楊先生雖未籤訂補償協議,但因其已經搬走,徵收方在拆除房屋時誤以為楊先生已經籤訂協議,因此在查驗房屋騰空後將房屋一併進行了拆除。因此,徵收方不存在暴力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的訴求沒有依據,請求依法駁回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徵收方辯稱涉案房屋系「拆遷單位在拆除房屋時誤以為楊先生已經籤訂補償協議而將房屋拆除」,對此,徵收方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徵收方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在法定的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期限尚未屆滿的情況下,即拆除涉案房屋,違反了法定程序,且屬超越職權。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拆除楊先生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於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主體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徵遷過程中,被徵收人拒籤協議可能會導致房屋被強拆,那如何儘量避免遭遇強拆,如何爭取最大合法利益,在房屋被強拆後又如何維權?建議被徵收人在面臨徵收時,第一時間諮詢專業拆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