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由於各種原因,宅基地及房屋沒有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並不少見,村委對此一般也是默許的。而遇到徵收拆遷時,麻煩可就來了,沒有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就很難證明自己對房屋及土地有合法利益。那沒有宅基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房屋被拆能獲得賠償嗎?今天,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這個案件。
鄭先生是河南省鄭州市某村村民,其大爺去世後,留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由鄭先生父親繼承使用,後在此宅基地上翻建房屋一處,由鄭先生一家居住生活,但未辦理宅基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因規劃建設需要,鄭州市某區管理委員會印發《通知》,擬在合村並城規劃區內建7個安置小區,並對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進行拆遷,鄭先生所使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在拆遷範圍內。
鄭先生認為補償不合理,一直未籤訂補償安置協議。隨後,村委會召開村兩委及村幹部會議,決定:收回鄭先生父子等未拆遷戶的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按照村裡拆遷補償政策進行補償。之後,涉案宅基地上房屋被拆除。
鄭先生對此很氣憤,委託律師維權。律師認為雖然房屋是村委會拆的,但責任應由區管理委員會承擔,在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強拆房屋的行為違法,建議鄭先生分兩步走,先提起行政訴訟,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鄭先生首先向鄭州市中院起訴。鄭州市中院認為,鄭先生不能提交其擁有涉案宅基上房屋的使用權證書,其提交的證人證言等證據不足以認定鄭先生對涉案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權、所有權,因此裁定駁回鄭先生的起訴。
鄭先生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宅基地原來由鄭先生的大爺使用,其去世後宅基地上房屋仍在,該宅基地沒有被村委會依法收回,鄭先生父親在該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後由鄭先生在該宅基地上實際居住生活,因此鄭先生對該宅基地上房屋享有一定的合法權益。二審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鄭州市中院繼續審理。
繼續審理後,鄭州市中院認為區管理委員在未與鄭先生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即強拆了房屋,違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判決確認其強拆行為違法。
對於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在我國鄉村地區,由於鄉俗民情差異很大,且地區行政管理水平不一致,因此不能僵硬套用法律規定來認定房屋的合法性,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沒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的房屋,也是存在合法利益的。
「據了解,鄭先生隨後提起了國家賠償訴訟,法院判決了徵收方應予全面賠償。廣大村民如果遇到類似情況,應及時請專業拆遷律師幫助維權。」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