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之前媒體報導陝西神木15歲女孩被數名未成年人強迫賣淫後,毆打致死的新聞剛剛過去半個月,緊接著又爆出湖南沅江市泗湖山鎮12歲少年20多刀砍死親媽的消息。如果說陝西神木的數名未成人是冷血殘忍的話,那麼,湖南沅江市的12歲少年則是無情殘暴,甚至可以說是畜生不如,羊尚且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這是多大的仇恨啊,竟然導致12歲的孩子做出殺親弒母的人倫慘劇?
這兩期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說是駭人聽聞,觸目驚心,這些未成年的孩子孩子何以如此的冷酷無情、殘暴邪惡、心狠手辣?不能不引起社會和公眾的反思,到底是什麼原因導致這些未成年人泯滅人性,做出如此慘絕人寰之事?
家庭問題?社會問題?教育問題?還是對青少年犯罪法律寬宥的問題?
之前,在15歲神木女孩被殺後,大多輿論基本圍繞法律展開討論,不錯,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確實令公眾擔憂,這種擔憂來自於現行的法律對未成年犯罪的量刑上,據我國刑法規定,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法律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為,雖然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但對於未成年人,享有「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的立法寬宥。正因如此,湖南沅江市泗湖山鎮12歲男孩弒母后,外公外婆不僅害怕這個男孩,還發出「不知道接下來會怎樣」的擔憂。不過,在法制化進程的不斷完善中,執法部門自會對違法犯罪者做出公允的判決。
其實,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我們要明白法律只是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者的事後懲處,真正該擔憂的,是如何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也就是說我們應該將重點放在行為結果發生的前置因素上,而不是後置的懲戒上,如果前置因素能減少或杜絕,那麼後置因素就自然而然無需重點考慮了。
如何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這個前置因素呢?我國現行的有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修正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該法主要以預防教育為主,第二章明確規定學校、司法及少年先鋒隊、少年宮等行政部門和社會組織機構進行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第三章則是對父母及監護人作出了明確要求。可是,法律儘管對監護人作出了明確要求,但無論是陝西神木的數名未成年人還是湖南12歲弒母男孩,父母及其監護人都未能盡職盡責,神木的數名未成年人要麼是組合家庭、要麼是單親家庭,湖南12歲男孩則算是留守兒童,屬於隔代監護人,若深究責任,有些勉為其難,因為每個家庭有各自的苦衷和無能為力的現實生存問題,不能時時待在孩子身邊,也就是說家庭教育還是有些身單力薄。這就需要社會和教育、司法等行政部門及社會組織機構的強力介入。
我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經寫過,對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一定要多管齊下,尤其是對於一些問題家庭的孩子,更要多加關注。可是近年來,無論家庭還是教育機構,把孩子教育重心放在了成績上,冷落了孩子的法制教育,特別是一些教育機構,因為問題孩子要麼影響校風校貌,要麼影響其它孩子學習,就冷落了這些孩子的管教,從而造成的結果是,這些孩子要麼逃學逃課,要麼乾脆輟學走向社會,比如神木,幾個未成年孩子大多輟學,而湖南12歲弒母男孩平常就習慣不好,有偷別人錢物的不良行為,甚至因為外公給的錢少就大打出手,學校老師也知道這個孩子的不良習氣,可是沒有進行有效教育,當然,對於目前學校一個班動輒幾十個孩子的現狀,老師的精力有限,這可以諒解。
但作為教育機構,不應放任自流這些問題孩子,而是建立針對問題孩子的教育方式。這就回到我前面文章中提到的,學校應成立未成年人法律教育機構,與司法行政部門、少年宮等社會組織機構聯動,定期高效地舉行未成年人法律教育,特別是對於問題孩子,學校應設立本校「問題孩子心理關愛中心」,當然該中心要具有私密性。而不能因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影響成績分數因噎廢食,不但不能因噎廢食,還要放到與文化課等同重要的位置上來。
另外,相關部門必須責令教育機構重視未成年人教育,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相關機構、組織進行考核。如此,比事後懲戒的效果應該好很多,最起碼讓青少年明白那些事是違法犯罪,那些事堅決不可去做,更明白殺親弒母是大逆不道,為社會和世人所不容,那麼,就可以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