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階段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調查被執行人的可執行財產,只有發現了可執行財產,執行程序才能順利進行,否則只能以「終本執行」暫時結案。
那麼在執行階段到底應該如何調查被執行人的可執行財產呢?
【調查財產的方法】
目前我國調查可執行財產的方法一般有三種:1.法院依職權調查;2.被執行人進行財產申報;3.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
1.法院依職權調查
法院依職權調查是指,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問題所在:
(1)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只能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就很難通過系統調查到財產;
(2)雖然目前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已經在不斷完善,但是目前還是有部分信息尚未聯網無法查詢,例如:有些地區的房產信息並未聯網。
2.被執行人進行財產申報
被執行人進行財產申報是指,被執行人向法院報備自己的財產信息。
問題所在:
被執行人進行財產申報需要被執行人配合執行,如果遇到「老賴」拒不提供或是提供假的財產信息,對於執行毫無幫助。
3.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
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是指,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進行調查。
問題所在:
由於目前執行案件的積壓,每個執行法官手中都有幾百個執行案件需要處理,所以對於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很難及時進行調查。
【申請執行人的救濟手段】
通過上述調查方法可以了解到,作為申請執行人我們可以決定的只有第3種調查方法,為推進執行案件的進行,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令(一般情況需要委託律師申請),自行調查被執行人的可執行財產。
調查財產線索可以參考下列幾個方向:
1.房產線索
(1)被執行人名下是否有未錄入網絡系統的房產;
(2)被執行人被起訴或執行後,是否有轉移房產。
2.車輛線索
被執行人被起訴或執行後,是否有轉移車輛。
3.銀行存款線索
目前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仍存在反饋不及時、不準確的情況,所以申請調令線下調查的方式,能夠更快速、更精準的獲得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信息。
4.工作線索
被執行人的工資也可以作為可執行財產,所以在執行過程中我們也就有了調查被執行人工作線索的必要性,可以通過查詢被執行人社保繳納情況來調查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
5.其他財產線索
除了上述財產線索外,像被執行人的手機號、公司的機器設備等財產,都可以作為可執行財產。
可執行財產我們可以簡單理解為,只要是被執行人個人的有價值的財產都可以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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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