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虹口檢察】;
「老公犯了事被警方追捕,妻子應該怎麼做?
朋友請求帶他出去躲兩天警察,你幫還是不幫?」
近日,虹口區檢察院辦理了這樣一個案件:在人情和法律面前,崔某、何某、常某3人做出了錯誤的選擇,為一名在逃嫌犯提供隱匿藏所,並幫助其轉移躲藏……最終3人被虹口區檢察院以涉嫌窩藏罪批准逮捕。
疫情期間,在小區空置房屋內躲避三個月
2019年12月,同夥被捕後,涉嫌詐騙罪的蔡某得知自己被公安機關上網追逃。為逃避民警抓捕,蔡某想要尋找一處穩妥的藏匿地點,遂聯繫好友何某將自己送到本市一小區,落腳在一空置房屋內。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小區被封閉,蔡某得以躲藏三個月之久。
而這三個月期間,蔡某的妻子崔某明知丈夫被公安機關通緝,仍出資為蔡某購買跑步機、家電、藥品、食物等生活用品,並多次至該藏匿處與蔡某見面。3月底,疫情基本結束,蔡某又輾轉至何某的出租屋、常某的車中藏匿。何某、常某到案後交代,「因為是朋友的請託,不好意思拒絕。」
最終警方將崔某、何某、常某三人抓獲,在逃的蔡某也迫於壓力投案自首,並已經被警方依法逮捕。
檢察官認為,崔某、何某、常某明知蔡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通緝而隱匿不報,仍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資金,幫助蔡某轉移藏匿地,使其規避公安機關打擊,三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涉嫌窩藏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官說法
檢察官提醒大家,切莫因「情」而枉顧「法」,如有親人、朋友犯罪,應規勸其投案,並報告公安機關,即使無法做到「大義滅親」,也不應幫助其共同對抗警方偵查。而明知其涉嫌犯罪仍為嫌犯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也將構成犯罪,同樣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