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4日電(記者殷泓、劉華東)作為公共文化領域的重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4日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公共圖書館法共6章55條,就公共圖書館的設立、運行、服務和法律責任等分別做了具體規定。這部法律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深刻指出,滿足人民過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須提供豐富的精神食糧。公共圖書館作為重要的公共文化設施,在此方面責無旁貸,需要發揮重要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黃薇表示。
按照法律規定,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下列服務:(一)文獻信息查詢、借閱;(二)閱覽室、自習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開放;(三)公益性講座、閱讀推廣、培訓、展覽;(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免費服務項目。
法律同時明確規定,公共圖書館在公休日應當開放,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當有開放時間。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加強數字資源建設、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文獻信息共享平臺,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服務。公共圖書館的設施設備場地不得用於與其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在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公共圖書館、加大對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的同時,該法還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公共圖書館,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圖書館建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扶持。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向公共圖書館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黃薇指出,這部法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規定公共圖書館要按照平等、開放、共享的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同時注重對老年人、少年兒童、殘疾人這些特殊群體提供更好的服務。這些規定可以從法律制度上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獲得更好的精神文化食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更多內容見3版)